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排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的全部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97/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的指令》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修订稿对摩托车排放要求(即欧Ⅱ);并对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对: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修订;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的全部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全部代替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况法》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盟(EU)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97/24/EC《关于两轮和三轮摩托车主要部件和特性的指令》中第五章附录2《关于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的测量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对摩托车的排放要求(即欧Ⅰ),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同采用97/24/EC修订稿对摩托车排放要求(即欧Ⅱ);并对摩托车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提出了耐久性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GB14621-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2-200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试验分类
5 型式核准试验
6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7 试验方法
8 核准扩展
附录A 发动机的主要特性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
附录B 试验结果报告
附录C 工况法排气染物检验方法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试验分类
5 型式核准试验
6 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7 试验方法
8 核准扩展
附录A 发动机的主要特性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
附录B 试验结果报告
附录C 工况法排气染物检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