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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火电厂治理工作控制酸雨和空气污染

2007-07-08 03:15:20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摘要:作者紧密结合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入分析了我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控制措施等。
关键词:火电厂  治理  控制  污染
1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形势严峻
1.1  煤炭消费增加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量不断增长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由于煤炭的直接燃烧,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形成严重的煤烟型污染。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猛增,煤炭消费量大幅度增长。2000年全国煤炭消费量为12.45亿吨,2003年增长到16.3亿吨,比2000年增加了30.9%;200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约为1200万吨。2003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58.7万吨,其中工业来源的排放量1791.4万吨,生活来源的367.3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048.7万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846.2万吨,生活烟尘排放量202.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约1500万吨左右。
    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预计2005年全国煤炭消费量将超过18亿吨,二氧化硫产生量将达到约3000万吨,氮氧化物产生量达到约1700万吨。
1.2  酸雨和空气污染严重
    近年来,由于以火电厂为主的高架源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量不断增加,使得区域性酸雨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局部地区还在恶化。487个城市的降水监测结果显示,2003年出现酸雨的城市265个,占上报城市数的54.4%降水年均pH值小于和等于5.6的城市比例比上年增加4.7个百分点;降水年均pH值小于和等于5.0的城市比例上升了6.2个百分点;降水年均pH值小于和等于4.5的城市比例上升了2.8个百分点;降水年均pH值小于4.0的城市有江西省萍乡、四川省宜宾和湖南省吉首,其中年均pH最低值为江西省萍乡的3.67;湖南省的怀化、吉首、浙江省的温州和江西省的抚州4个城市酸雨频率超过95%(其中抚州达到100%)。酸雨污染较上年加重。
    2003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上有所好转,监测的340个城市中,142个城市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占41.7%,比上年增加7.9个百分点;空气质量为三级的城市有107个,占31.5%,比上年减少3.5个百分点;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有91个,占26.8%,比上年减少4.4个百分点。但二氧化硫污染明显加重,二氧化硫超二级标准的城市占25.6%,比上年增加3.2个百分点;超三级标准的城市占12.1%,比上年增加了3.6个百分点。
1.3  空气和酸雨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二氧化硫在低浓度下主要影响呼吸系统;浓度较高时会造成支气管炎、哮喘病,对有呼吸系统和心脏疾病的人,将导致病情加剧,严重者有致命危险。二氧化硫还是我国酸雨形成的最主要的酸性物质。
    氮氧化物在大气中主要是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平衡共存。一氧化氮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氧化氮血红蛋白而破坏血液的输氧功能。二氧化氮是棕红色刺激性气体,具有腐蚀性和生理刺激作用,影响呼吸系统,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气肿;也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污染物质,光化学烟雾会使大气能见度降低,对眼睛、喉咙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并会产生头痛、呼吸道疾病恶化,严重的会造成死亡。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酸性物质之一。氮氧化物还能造成温室气体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污染。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还能形成无机盐的细颗粒物,加重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污染。
    大气中的烟尘、粉尘等颗粒物的主要危害为:遮挡阳光,降低能见度,进尔影响天气和交通;粒径小于10微米的细颗粒物可长期漂浮在大气中,易进入人的呼吸系统,其中的有害物质会对人体组织造成伤害。
    酸雨腐蚀材料,破坏生态环境,使林木枯萎死亡,使农作物减产,使水体酸化并危害水生动植物。
    根据有关研究,我国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硫约造成5000元经济损失,酸雨和空气污染造成我国每年约1100多亿元的经济损失,制约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4  火电厂是我国控制酸雨和空气污染的关键行业
    2003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84亿千瓦,其中火电装机容量2.86亿千瓦,占74.3%。全国发电量达到19080亿千瓦时,其中火电发电量15800亿千瓦时,占82.8%。火电行业原煤消费量为9亿吨,比2000年增长了48%,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55%。根据环境统计,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工业总排放量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54.9%上升到2003年的61.7%;2003年电力行业烟尘排放量占工业总排放量的46.4%。
    2003年,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河北、广东、山西、河南,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国火电厂排放总量的38.1%。
    预计,全国2004—2005两年还将投产约6200万千瓦煤电机组,2005年底煤电装机约3.36亿千瓦,原煤消耗量约10亿吨,约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56%,二氧化硫产生量约1800万吨,约占全国产生量的60%。
    预计,到2010年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6.47亿千瓦,其中火电4.76亿千瓦,占74%,煤炭消费量近14亿吨,将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产生量约2300多万吨,约占全国产生量的65%。
    预计,到2020年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9.5—10亿千瓦,煤电约占6亿千瓦以上,煤炭消费量15亿吨以上,二氧化硫产生量约2500万吨。
    2000年,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约400多万吨,占全国排放量1/3强。随着火电行业燃煤比例的不断增加,其氮氧化物排放量所占比例也将不断增加。因此,火电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尽快提到工作日程上来。
2  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1  关于烟尘污染控制
    我国烟尘污染控制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消烟除尘”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的内容。
    1987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1988年6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治理燃煤烟尘污染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专门设立第三章“防治烟尘污染”,要求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1991年,国家环保局颁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23—91)》,对火电厂规定了烟尘排放浓度限值。
2.2  关于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二氧化硫排放引起的城市空气污染及酸雨污染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和中国政府、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国家开始逐步出台一系列控制工业二氧化硫,重点是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污染的法规、政策、标准,拉开了火电脱硫工作的序幕。
1992年国务院批准两省九市进行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1998年国务院批准在两控区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收费标准为0.2元/公斤。   
199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第三章改为“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将对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控制纳入法律中,并提出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即两控区)的要求,并要求两控区内的新建火电厂不能用低硫煤的,必须配套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已建火电厂不用低硫煤的也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要求企业应当逐步对燃煤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1996年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次提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1998年1月,在《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要求,(1)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2)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3)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
    2000年4月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排污收费、超标违法的原则。并规定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两控区内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2002年1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五部分专门提出火电锅炉二氧化硫防治。
    2002年9月19日,国务院在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中要求,继续加大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
    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2003年7月、2004年7月和2005年7月开始分别为0.21元/公斤、0.42元/公斤和0.63元/公斤(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氮氧化物排污费自2004年7月开始征收,标准为0.63元/公斤。烟尘排污费为0.275元/公斤。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9月29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加快脱硫工作进度,提出6条具体要求。
    2003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趴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都进一步加严。北京、天津等地也颁布了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火电厂大气污染环境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我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进展情
3.1  除尘工作广泛开展
    火电厂烟尘治理工作已进行多年,大部分机组都配备了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也开始得到应用。虽然火电燃煤量持续增长,但烟尘排放量在逐年降低,烟尘排放基本得到控制。
    新的排放标准出台后,对火电机组除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要求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并要求在选用脱硫工艺的同时考虑除尘要求。
3.2  脱硫工作正在兴起
    1991年华能珞璜电厂引进的2台36万千瓦机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投运,标志着我国火电厂商业化脱硫装置运行的开始。到2003年底,我国累计建成并投产的脱硫机组容量约1000万千瓦。目前,国内已锻炼出一批能够承接火电脱硫工程的工程公司,脱硫关键设备国产化比例逐步提高,脱硫产业初具规模。
    到2004年3月底,我国在建和已签约火电脱硫项目已达5000万千瓦。
3.3  氮氧化物控制工作逐步进行
    1996年的火电厂排放标准颁布后,新建火电机组开始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目前,新建机组已普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老机组也逐步进行技改上低氮燃烧技术。新的火电厂排放标准对新老机组都提出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为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国家开始进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工作,现在已有新建火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设施,一些老机组也正在考虑建设烟气脱硝设施。一旦烟气脱硝技术在我国实现商业化,排放标准将进一步修订加严。
4  火电厂脱硫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已建成的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少
    到2003年底,全国已建成火电脱硫设施仅占火电总装机容量的3.5%,而近几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增加速度每年都超过10%,因而造成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大幅度增长。
    2003年,全国重点环境统计的1158家火电厂安装各种脱硫设施986套,去除二氧化硫101万吨,去除率为10.9%,远低于全国工业二氧化硫29.5%的平均去除率.
4.2  老机组脱硫工作进展缓慢
    两控区“十五”计划中有272个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其中137个老机组重点治理项目的总削减能力为140万吨,占272个项目的53%。其中已建成的项目为34个(占24.8%》在建项目为41个(占29.9%);未启动项目62个(占45.3%)。已建成项目的二氧化硫减排能力为16万吨(占11.5%),在建项目减排能力为40.2万吨(占28.7)。
    在全国已建成的火电脱硫设施中,与机组同步建成的约占63%,老机组技改的占37%。这主要是由于新建机组脱硫建设资金与机组主体工程一并考虑,并有相应的电价政策;现有机组已建脱硫设施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国债贴息和排污费补贴等方式解决,而老机组脱硫成本进入上网电价的政策还未在全国施行。
    在国家法规、标准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以前批准建设的火电机组,占目前运行机组的绝大部分,它们能否大量建设脱硫设施,是完成“十五”乃至“十一五”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关键。
4.3  脱硫市场不够规范、监管不利,部分脱硫机组运行不好
    由于我国近一、两年火电脱硫要求提高,大批火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由于脱硫市场不够规范,导致无序竞争,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脱硫效率。
    监督管理力度不够,脱硫设施运行不好。目前,对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监控手段不够,多数火电厂还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仪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火电厂中存在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未与机组同步运行的情况。
5  二氧化硫排放和污染的严峻形势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
    “十五”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艰巨,关键在火电行业。为落实“十五’’总量控制计划,国家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针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加快重点流域、区域的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十五”计划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分解治理任务,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治理进度,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环境治理任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治理地区和重点任务,家大工作力度,尽快见到实效。
    温家宝同志在会议上指出,要大力消减排污总量,遏制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上升势头。
    曾培炎副总理2003年7月2日在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批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十五”计划,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编制各项实施方案,将重点地区污染防治的任务落到实处。列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计划的治污项目,已开工的要抓紧建设;尚未开工的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力争尽早开工。
    在谈到加快火电厂脱硫进程时,曾培炎副总理明确指出,近年来,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火电建设还将加快。为保证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明确了几项政策。
    第一,东、中部地区和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电厂,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地区坑口电站建设,在燃用低硫煤和具有环境容量的前提下,也要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
    第二,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以热定电的热电厂要严格把关,并同步建设脱硫设施。
    第三,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除西部燃用低硫煤的坑口电站外,都要在5至7年内建成脱硫设施;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也应分期分批建设脱硫设施。
    第四,要用5年时间,将所有燃煤机组都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
    第五,国务院已规定关停淘汰的5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要按期关停淘汰。
    第六,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电厂脱硫的政策措施,建立发电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公平竞争机制。
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代表国务院提出的要求,2003年9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新老火电机组、东中西部地区等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通知》还要求,“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应抓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建设,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通知》还特别提出,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6 控制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措施
    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要以全面达标为基本要求,以污染物物排放总量为龙头,严格新、扩、改建项目的准入,做好老机组脱硫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稳步推进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促进污染物治理的相关经济政策。
6.1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火电厂排放标准
    (1)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火电项目,对需要同步配套脱硫设施、高效除尘器和低氮燃烧或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需要预留烟气脱硫场地或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的项目应保证预留场地、空间落实到位;对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速率超过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制订和实施达标排放方案,并严格按“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实施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机组所属企业的新、改、扩建火电项目。
    (2)制订、实施现役机组达标排放方案
    各地环保部门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本辖区火电机组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2005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排放限值列出超标的第一和第二时段建设的火电机组名单,监督相关企业制定超标机组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3)强化对火电机组达标的监督管理
    对2005年1月1日以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火电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超标情况,采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更新除尘器或改装低氮燃烧装置等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
    2008年1月1日以前,所有火电机组均应安装符合《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控仪器,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
6.2  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制定酸雨控制中长期规划
    酸雨的形成和危害是区域性的,由地方政府进行控制不能有效地解决跨区域性的酸雨问题,需要国家统筹安排。酸雨控制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见效,需要制定国家酸雨控制长期规划,这样既可以保障总量控制计划的连续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又能使企业提前知道他们的污染控制要求,以便早做安排。控制酸雨的有效方式是削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总量控制的重点是形成远距离传输的火电机组。规划将分别提出2010年、2015年和2020年的酸雨控制目标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国家对重点火电企业总量控制工作统一管理
    以发电污染物排放绩效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法,并由国家统一分配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十一五”开始,国家与省级环保部门将对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共同监控。
6.3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环保管理工作力度
    两控区内6000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均应在2004年底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对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发放正式的排污许可证;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对未经验收的新建项目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规定火电机组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0万千瓦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火电厂由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其他火电厂由地级环保部门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6.4  大力推进老机组脱硫设施建设
    根据测算,目前已建火电机组约有7000-8000万千瓦不能满足新排放标准的要求。通过退役、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气式发电机组和剩余服役期不满10年的机组等措施,还有约5000多万千瓦老机组需要上脱硫设施。
    在“十五”后两年,国家将重点要求纳入两控区“十五”计划的老机组脱硫项目建设脱硫设施,同时考虑位于中心城市和其他两控区城市未达标机组。国家将确定一批老机组项目,利用国债资金、环保补助资金支持上烟气脱硫设施。老机组脱硫项目选择的原则为:1)装机5万千瓦以上(纯凝气式发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2)优先支持燃烧高硫煤电厂: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至少在A级以上;4)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5)前期工作落实,“十五”内可开工建设。
6.5  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新的火电厂排放标准实施后,对除尘装置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建设脱硫设施时,应同时考虑配套除尘器的除尘效率。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工艺的排尘浓度非常高,采用常规电除尘不能满足50mg/m3排放要求。
6.6  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
    目前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要求还是基于低氮燃烧技术可达的排放浓度,国家将在今后几年积极开展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排污费补助等进行支持。在烟气脱硝技术在我国实现商业化以后,将稳步推进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6.7  积极推行促进污染物减排的相关经济政策
    (1)解决老机组脱硫成本进入上网电价问题,规范新建电厂和现有电厂安装脱硫设施的电价核定原则。使脱硫机组不在经济上受损失,鼓励企业建设和运行好脱硫设施。
    (2)积极推进脱硫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脱硫市场,尽快出台火电厂脱硫验收、运行规范,强化对火电脱硫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管。
    (3)加快排污权交易立法工作,制定全国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中国脱硫除尘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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