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设重点
(1)加快推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加强市域生态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加强环境污染防治,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完成“三河两滩”五大风沙危害区的治理。
加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确保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交骨干线路及其枢纽、场站设施建设。加快京津间的快速通道建设,适时启动京包、京承、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加强水源、能源工程建设,保障南水北调中线、西电东送、陕甘宁天然气进京等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防治水污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建设垃圾处理厂、消纳场和焚烧厂。
(2)全面启动实施通州、顺义、亦庄等重点新城的建设。
加快重点新城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
高品质、高标准建设新城的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新城的吸引力。
根据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积极引导产业和人口向东部发展带特别是重点新城的集中,改变产业布局分散的状况,促进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3)加快中心城调整优化。
尽快启动首钢的搬迁改造,集中力量建设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中央商务区(CBD)、海淀山后地区科技创新中心等重要城市职能中心。
整治“城中村”。
解决中心城配套“欠帐”问题,通过城市用地功能调整,完善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化、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中心城的次干路、支路系统建设,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
加大中心城绿地系统建设力度,完善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加强信息网络工程和信息安全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搬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建立首都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应对城市灾害的能力。
(4)积极推进村镇建设。
加快实施村镇归并整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并引导一批基础好、区位条件优越的重点镇快速发展。
加快实施搬迁山区生存与发展条件恶劣的村庄。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5)加强旧城保护与资源整合。
积极探索旧城整体保护与有机更新的新模式,加快发展符合旧城空间形态的文化旅游产业,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旧城复兴。
严格保护古都风貌并逐步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加强旧城公共服务设施的整合与共享,切实提高旧城整体运行效率,有效防止重复建设。
(6)积极配合《北京奥运行动规划》的落实与调整,切实搞好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为奥运场馆赛后的有效利用创造条件。
规划实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北京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加强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建设,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标准与审批程序,依法行政,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各类各项建设都应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本规划批准后,根据城乡规划改革的方向,适时建立能够保证总体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下一层次的各项规划,尤其是开展并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建立政府对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监控机制。通过对人口、用地、交通、环境、资源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价,对规划进行校核,确保政府对规划及其实施进行动态调控。
应对北京未来发展面临的人口集聚压力,加强在人口管理与引导政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制定保障首都协调发展的人口调控法规政策与措施。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根据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机制,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互动一体的城市发展调控体系。
密切关注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物业税与财产税)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其对城市布局和产业布局带来的深刻影响,在规划实施中积极应对,并适时研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持城市规划在新的发展环境下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作用。
强化政府土地储备等集中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力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有计划地投放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为保障首都协调发展,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从组织机构、运转机制等方面加强在区域经济发展、生态安全、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综合协调力度。
在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加强政府对城市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完善规划决策体制和制度,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克服城市建设发展的盲目性。
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展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吸引社会与民间资本和资金,实现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多元化经营,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
切实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让公众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渠道有效地参与规划实施的决策和监督。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总体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市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