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八)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九)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二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信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软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五、人才吸引与培养
(二十三)对符合条件来河北从事信息产业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及具有技术专长人员,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十四)信息产业企业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在信息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二十五)信息产业企业允许科技人员技术入股。按规定评估后,技术股最高可占总股本的35%,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职务发明成果参与入股时,经过评估后,发明人和发明组织人可以拥有不超过实际入股资产额35%的股权,如投资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十六)从事信息产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河北省工作累计达到3-6个月的院士特殊生活补贴按3万元计发,6个月以上的按6万元计发。教授、博士集中工作3-6个月的,按6个月计发工资和福利;集中6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计发工资和福利。其中院士的聘用由河北省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审批,省财政承担特殊生活补贴;教授、博士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七)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软件人才,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可直接申请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并可以先聘任,后评审。
(二十八)依托河北省高等院校,建立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信息产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养。鼓励信息产业基地、软件园与国家、省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联合协作,建立集教学、科研、开发和生产一体化的信息产业产学研基地。
六、其他
(二十九)由政府财政支持购买,用于省内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信息化工程所需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及服务,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相当的条件下,鼓励选择省内产品和服务,以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应用市场带动河北省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十)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应用的技术方案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监管。
(三十一)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产业专家库,谋划和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有关专家在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进行咨询和指导,促进信息产业企业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十二)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其中从事科研、咨询服务类注册资本达50万元)的信息产业企业,名称可以冠“河北”二字。
(三十三)积极推动软件著作权的申报登记工作,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七、附则
(三十四)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贸易、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和所有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十五)省内原有信息产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有关条款将相应修改。
(三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