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畜牧产业发展的需要,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实施,保护农民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稳定村级畜禽防疫队伍。加强对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十七)积极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深化畜牧科技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社会化、市场化运作,促进科技、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和云南省肉牛和牧草研究中心等单位为基础,加大科技合作力度,构建高效、精干、合理的畜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和鼓励国内外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多种形式参与科技创新与开发。进一步加强小哨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通过畜牧科技园区、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等形式,加速畜牧科技成果的进一步转化。加大培养科技、管理和经营专业人员的力度,吸引国内外各类专业人才和科技人才到我省从事畜牧业的研究和产业化开发等工作,构建由学术带头人、技术推广人才、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人才和农村能人共同组成的畜牧科技推广平台,切实提高畜牧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十八)加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把培育壮大以畜产品加工为重点的龙头企业作为推进畜牧产业化的突破口来抓,纳入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围绕产业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大中型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国家名牌和省级名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畜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畜牧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以及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畜牧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建设、良种繁育、防疫设施、贷款贴息及获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十九)增加畜牧产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在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适当向畜牧业倾斜。从2004年起,省级财政在现有资金投入的基础上,每年新增一定数额的畜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保护体系、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监测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市场信息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及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都要围绕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数额用于畜牧产业发展。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加强管理,集中资金,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开发畜牧产业。
落实扩大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畜牧产业开发。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畜牧投融资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扩大对畜牧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生产成本,调动农民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鼓励工商企业、国外财团和专业经营大户参与畜牧产业开发,通过参股、合资、独资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规模养殖大户、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促进畜牧业规模经营。
(二十一)努力扩大畜牧业的信贷投放。
各级政府要运用贴息、资本金投入等经济手段,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把扶持畜牧业作为贷款重点,创新贷款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政府建立的各类担保机构,要对列入重点支持的畜牧龙头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便利,以利于银行扩大对畜牧企业的贷款规模。探索建立畜牧企业信用“联保”制度,由畜牧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畜牧龙头企业,建立优势畜产品区域性担保基金。
(二十二)深化畜牧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引导国有和集体畜牧养殖(加工)场、地方种畜禽场、饲料加工厂等实行改制重组,采取股份制、兼并、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市场化进程。除少数原种场、核心场以外,对其他畜禽良种场进行股份制改造,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实力。大力发挥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和专业大户的作用,支持企业与农户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分配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三)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扩大畜牧产业的对内对外开放。面向东南亚,加强与东盟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的步伐,增强我省畜牧产业国际竞争力。加强特色和优势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努力提高我省畜产品的国际市场信誉,扩大出口。鼓励畜牧企业以技术管理、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合作。支持和鼓励畜牧业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加快我省畜牧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促进生产优势向加工优势、创汇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变。
(二十四)加强畜牧产业法制建设。
加强畜牧产业的立法,继续制定符合省情的促进和保障畜牧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完善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促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为加快畜牧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强化畜牧产业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规范畜牧产业执法主体与执法行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畜牧产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