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威政发[1999]38号)、《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威政发[1999]64号)等三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
第二条修改为:来我市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一)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四)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修改为:外地来威投资合作中发生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上缴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财政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修改为:投资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资源,用于粮、油、菜生产的,其上缴的农业税3年内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免交各种提留;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自有收入起3年内上缴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
第五条予以取消。
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投资者本人(包括项目法定代表、领办人、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一)一次性在我市投资或购买房产、设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二)连续3年累计纳税额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的;
(三)接收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15人以上就业,能提供较稳定工作的;
(四)兴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八条修改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迁入我市或建立分支机构,其所需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在编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三)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三、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修改为:景区土地出让或出租价格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具体价格视开发项目所处地段的位置经评估后确定。
第七条修改为:景区内新上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景区内新上项目(不含外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内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扶持。
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景区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外地投资者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景区管理机构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外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国内客商)来威海市投资兴办企业给予的有关政策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政策随项目”的办法,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待遇。
二、来我市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下列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上缴的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后3年按50%给予扶持。
(一)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办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项目;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兴建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以及对现有流通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四)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娱乐设施的项目(除国家、省、市禁止建设的项目)。
三、外地来威投资合作中发生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上缴的所得税,在5年内由财政按50%给予扶持。
四、投资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水等未利用资源,用于粮、油、菜生产的,其上缴的农业税3年内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免交各种提留;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自有收入起3年内上缴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等额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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