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留学人员租用住房,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排,租金按现行政策规定的50%计收。
(三)定居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政策办理。随归的配偶,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就近安排。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中考,按鲁政发[1998]112号文件规定,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政策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二)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三)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给予等额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四)租用由园区提供的办公、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以市场价的50%计收租金;
(五)辞职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管理、技术骨干,可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六)企业内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9号文关于简化高技术、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聘国外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一次有效期可延长到两年。
第十九条 市和开发区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以全部或部分贴息方式扶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或进行科学研究。留学人员进行科研、中试、开发所需科技三项经费,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开发区对企业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4日威政发[1999]64号发布,根据2002年1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了加快刘公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促进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管理刘公岛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市计划、规划、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景区的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及从景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全部返还给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投资,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施维护。
四、景区供电、通讯、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益设施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市电业、电信、建设、环保等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大对景区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以满足景区开发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需要。
五、景区市政公益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政府划拨。
六、景区土地出让或出租价格按市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具体价格视开发项目所处地段的位置经评估后确定。
七、景区内新上第三产业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2年。景区内新上项目(不含外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内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扶持。
八、景区范围内收缴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由财政全额拨给景区管理机构,用于景区开发建设。
九、景区内新建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进入景区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一、在景区内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外地投资者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景区管理机构提供证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在威海市区落户。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