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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2:02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实现技术进步。各类中小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使用国产设备的,可享受以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废”利用企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并按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规定的标准所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信用良好、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要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

  (十二)对有市场前景、信誉良好、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金融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改善对中小企业的结算、汇兑、转帐、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三)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证券市场,可经批准,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省外、国外资本进行改组改造。

  凡属鼓励和扶持范围内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继续实施“退二进三”,盘活原用土地等存量资产,集中用于产业、产品升级,扩大分流职工渠道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四)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实行试点,逐步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机制,对负债达到预警线、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中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其变更和进行行业重组。

  支持建立从事中小企业资产经营的公司,进行中小企业并购和重组,收购处置破产中小企业存量资产,实现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经批准建立专门从事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公司,按市场经济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进行各项投资。要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严格把关,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不应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已建立的要限期脱钩。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五)加快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的担保体系,扩充风险担保资金,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规范担保费率,完善风险担保与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可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含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小企业出资、中外合资和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担保资金,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支持县(市、区)级政府或行业投资机构设立担保机构。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作为担保体系的重要补充,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十六)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州、市要尽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县(区、市)也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支持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各自独立评估,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加强监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围绕中小企业发展,通过组织协调,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帮助构建以资金融通、信用评估、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支持中小企业自愿设立同业公会等机构,使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和完善同业经营准则、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引导和规范协会成员的服务行为,实现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围绕中小企业需求,积极拓展服务职能,努力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

  (十八)鼓励有关科研单位通过改制转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独立中介机构,针对服务对象调整科研方面和服务内容。

  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工商联、商会等机构通过转让、联合、共同开发、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十九)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的试点,联系各类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和中介机构,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社会各方参与,吸引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信息、市场、财务会计、法律等多方面服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中小企业发布产业和政策信息,避免产业发展的盲目性。

  (二十)鼓励和引导有关教育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咨询、管理咨询和职业技术培训。

  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一)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认真清理阻碍和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创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促进本地区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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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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