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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2:02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收费负担。在认真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过程中的缴费负担进行减免。坚决查处巧立名目的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要通过建卡立帐的方式,进行有效监控,定期检查对中小企业收费的状况,逐步取消以企业所有制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和实行按中小企业行业类别收费的办法,使中小企业的各项缴费负担降低到合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研究逐步取消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量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办法。各级经贸委(局)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减负办,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公开曝光。要纠正有关行业性检查过多过滥的现象。

  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机构,要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减免执行。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将部分产品、零配件、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原材料采购等用分包或招标方式,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提供给省内中小企业。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放宽限制,简化管理手续,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或参与我省中小企业的改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政企分开,由企业出资者或出资人代表实施管理。企业注册地政府实现属地服务管理,协调中小企业与企业外部有关的经营及社会事务。各有关单位要取消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的判别待遇。

  有关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各类中小企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

  建立由省经贸委、财税、科技、金融、工商、劳动、乡企等管理部门和各金融资产公司、工商联组成的贵州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研究提出本地区、本系统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办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决策和政府工作提供准确信息。各中小企业要按照《统计法》规定,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如实填报统计资料,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运用先进统计手段,进行指标的采集、监测、分析、综合,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二十六)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外资等各类中小企业,均适用于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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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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