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58号 (2001年9月24日) 颁布日期:20010924 实施日期:20010924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投融资政策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章 采购政策
第四章 进出口政策
第五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六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七章 集成电路产业
第八章 行业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现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快湖北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力争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软件骨干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和软件园区,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和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软件产业的重要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基地,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 省政府每年从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产业化、软件出口加工、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ISO9000、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该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条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各级地方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咨询服务业,特别是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平台软件、中间软件和应用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三条 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知名企业投资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凡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在境内外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企业优先上市。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新办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十条 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第三章 采购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系统,必须使用具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软件和设备,或配置国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二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凡涉及关系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都必须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省销售。
所有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个人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章 进出口政策
第十五条 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外经贸部MOFTEC网站上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登记手续,为政府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第十六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省外经贸厅、省信息产业厅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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