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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1:5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作者:安徽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三、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改制

  9、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注册资本对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一般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降低创业者开业的初始条件。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鼓励和畅通有创业潜能的智力资本和有创业意向的货币资本进入市场。

  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除了申办公司制企业外,创业者可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申办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等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设立企业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费用;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10、放宽经营领域。所有经营领域中,除国家规定专营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全部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并依法经营以下领域: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兴办、经营社区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生产服务业;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自然生态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旅游资源、产品的开发、加工项目;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对以上领域投资,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

  四、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11、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12、鼓励企业加速折旧,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按实际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援助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13、认真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关闭和破产。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歇业督促、债务重整等制度。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

  15、今明两年,省和各市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县(市、区)暂不设立独立的担保机构,可设立市担保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组织,同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和制度。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事(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已设立的担保机构要增加资本金、拓宽服务范围,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列入国家试点及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

  16、金融机构要改进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授信额度的办法,发放信用贷款,积极开展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7、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网络。以项目或课题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技术中心利用现有技术、设备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科研、设计单位改制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加快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挥现有科技、工业园区的带动、辐射功能,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8、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本省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法定前置审批的,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实行过程监管。

  19、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经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增加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投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0、要大力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清理和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或免除中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废除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要在“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1、完善中小企业的统计办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家已有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2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2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快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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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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