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目前已占到我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推进国民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办公厅《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我国城乡各类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社会、法律环境。
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服务小企业、做好大文章”的服务意识,更新服务观念,上下一致,通力协作,不断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在全省形成关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充分发挥我省农副产品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国家重点扶持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6类中小型企业。
四、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双高一优”技术改造专项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等,选择一批技术先进、效益显著、企业综合素质高、可扶持性强的中小企业作为省级重点予以支持。省30%的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不少于60%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要用于支持符合我省“十五”改造提升的五大支柱产业项目以及进入大企业发展体系、配套协作好的中小企业发展。要将一定比例的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五、各级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中小企业以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每年可从中小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6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引导和协调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发展体系;二是设立中小企业贴息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贴息资金包括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中小企业国有股权收益和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收入3部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贴息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放宽中小企业的设立条件,形成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由工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前置审批进行清理,规范审批项目,改革和完善审批办法,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宽松的准入环境。除国家和省计划、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的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七、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备案制度。以省工商、公安、统计和金融等相关部门数据库为基础,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包括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在内的服务于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公安、统计、金融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八、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建立能够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掌握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运行情况并定期报送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支持。
九、加强银企关系,进一步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对于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其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要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各专业银行每年技改贷款总量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并保持每年适度增长。
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诊断、法律支持、资金融通、信用担保、资信评估、市场开拓、辅导培训以及组织展览展销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体系的建立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一、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对由政府出资筹建的省、市级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制订考核办法,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可按其业绩每年适当补充担保资金。对业绩较好、发展较快的担保机构,财政补充担保资金原则上不予封顶。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执行。
十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中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或需退出市场时先期垫付所欠职工工资和欠交的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垫付的欠薪保障金在中小企业进行清偿时,优先列入清偿顺序。省经贸委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工商局、财政厅、地税局、总工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提高国家扶持的6类中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6类扶持型中小企业,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层报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折旧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至30%。
十四、探索风险投资资金的管理模式、监督模式和撤出机制,建立保险保障体系,创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促进我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牵头,建立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完善简易有序的操作程序,逐步实现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运用计算机网络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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