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技术创新,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经省信息产业和税务部门确认,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目前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装备国内领先的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注入资本金、贴息贷款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中小工业企业为开发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六、提高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以各种形式进行改革的中小企业,原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5年内保留划拨土地方式。
十八、鼓励和支持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小企业招收招聘新职工和新办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分流、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对企业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中小企业,只要企业合法经营、有发展前途、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标准,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一、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争取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贷款,扶持重点出口商品和出口优势企业。省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中央财政拨付给我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按比例配套,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二、中小企业的改革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一厂一策、规范操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稳定发展”的工作方针,尊重中小企业对改制的自主选择,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股份制、拍卖出售、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引资嫁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县以下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独资形式,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转让价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优惠。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实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核销。凡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原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职工医药费、工伤人员补助费、欠交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在资产中扣除。
二十三、企业可自主决定引进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自主决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企业引进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专业人员,高新技术、高新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具有本科以上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人员,要在住房、工资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有关部门要做好其家属随迁、户口落实工作,免收城市增容费等有关费用。
二十四、中小企业要在建设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的同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要依靠规范的改革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账建制,按时向财税部门报送准确、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要强化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营销,逐步在市场上确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主动开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二十五、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环境。由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负担进行清理。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明文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除。逐步取消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省减负办向中小企业发放《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省物价管理部门和省减负办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无《收费许可证》或不填写《河南省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省或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