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加快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00〕1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及国家和本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外,同时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 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优化环境,吸引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力争到2010年使我省在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局部优势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使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专用材料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使我省成为全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研发、生产基地和产品出口基地。
第四条 加大对全省软件产业的投入力度。
(一)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化项目,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等部门每年在安排归口管理的相关经费时,应从其掌握的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三)“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
(四)凡获得省级经费支持的软件项目,市、州也应配套投入。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六条 积极支持优势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凡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优先予以推荐申报;支持已上市的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其它上市公司投资软件产业,为配股和增发新股创造条件。
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名单由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乡镇企业局确定。
第十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国家级软件园和重点软件企业建设用地,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设施用地,免缴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契税等省和市级各项税费;耕地开垦费按有关规定,以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明确目标和技术特色的软件企业,凡是在原土地范围内或新征土地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总和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文信息处理软件及应用系统、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平台及系统、网络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与系统,大力推进软件服务业的发展。改进软件开发方法,推进以构件为基础的软件工业化生产。
第十五条 规范软件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由省计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湖南省近期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和重点企业组建软件科学与技术研究中心,对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组织联合攻关。省重点支持的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与国外软件企业广泛开展合资合作。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在国外设立商务服务中心,为我省软件企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为软件产品出口提供便利,使之成为我省重要的对外窗口。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C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提出认证费用申请的软件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解决部分认证费用。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劳动力价格,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全额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人员在本单位创造出的软件成果,软件企业可以以股权形式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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