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1999〕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树立全方位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观念。鼓励和促进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研究和探索按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组织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研究制订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自治区和各盟市均已建立起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从各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要以扶持、服务为宗旨,坚持“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程序,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避免发生贷款风险。要切实把24号文件提出的“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划拨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落到实处。并积极探索采取划拨固定资产等方式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增强担保实力。
(二)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和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2.加大小额贷款的信贷额度,特别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贷款企业,银行要简化审贷程序,缩短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限,并实行优惠利率。银行可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3倍,并合理确定协议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研究开发和拓宽为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项目,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企业的贷款。
(三)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今后,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每年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和技术创新贴息,并以各级财政拨款为基础,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在今后3年内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
2.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小企业,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凡在我区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从事社区服务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内党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5.对全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所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各有关部门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逐步降低或取消中小企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2.逐步取消旗县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的有关规定。
3.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办理抵押时,免收抵押物登记费,土地、房产等评估费用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26号)精神,简化设立中小企业的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审批条件,要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的标准。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3年内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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