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税收优惠。
1、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外购农产品加工后销售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上述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4、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发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四)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允许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的基地内直接收购自身加工或出口销售的农产品。需要与农民签订自用粮产销合同的,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到省粮食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对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各级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
(五)鼓励龙头经济组织建立风险基金。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计提,各级财政的农产品风险基金要给予支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龙头经济组织和基地农户遭受的自然灾害或经营风险补偿。
(六)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经济组织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并在出口配额、退税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开展对外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选择有条件的市、县进行建立担保公司的试点。
(八)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基地农户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简易饲养场和农作物晾晒场,未破坏土壤耕作层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不视为耕地减少。对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免征国家电建资金和城市附加费,对其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九)鼓励依托龙头经济组织兴办加工、经销、技术服务等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经销等龙头企业,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新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并在财政、信贷资金上积极扶持。
四、积极深化改革,着力抓好机制、组织、制度和科技创新一是机制创新。要因地、因业制宜,积极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以及“专业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完善龙头经济组织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接机制,保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要重点鼓励龙头经济组织与基地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要积极倡导有条件的龙头经济组织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最低收购保护价、按农户出售农产品的数量返还利润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接关系。省级重点龙头经济组织要率先探索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推动资产重组,使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润共同体。
二是组织创新。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用组织化推进产业化。农业企业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基础,应当作为当前培育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的一项紧迫任务来抓。要积极鼓励引导基层供销社、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技推广部门、工商企业、乡村干部、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等领办和兴办农业企业。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密切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是制度创新。适应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要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例如反租倒包、租赁经营、入股合作、自愿有偿转让等。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推动土地经营向规模化转变。
四是科技创新。不断提升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水平。一要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支柱产业调整农业科研与开发的方向,在优质新品种的培育、引进、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贮运、保鲜等关键技术方面组织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二要大力推动重点龙头经济组织兴办科研和新产品开发机构,发挥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三要积极引导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专业科技人员到农村领办、参加农业科技园区,组建科工贸集团,创新新的科技推广体系。
五、大力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要按照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绿色产业、创汇产业和新兴产业。要发挥我省农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比较优势,突出抓好畜牧、蔬菜、果品三大支柱产品。要以良种化为先导,以设施化为突破品,依靠科技提高农业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突出抓好龙头带动、园区带动、大户带动,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创建国内外知名的产业和产品,发展区域特区主导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