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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走出去”开放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1: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评论:0

支持和鼓励企业承揽以实物支付工程款的项目,鼓励企业接受国内有市场需求的实物商品,允许企业经营和销售以实物支付方式进口的商品(国家专营商品除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实物支付商品的管理和配额许可证发放办法。进一步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外经企业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要高度重视承包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树立我区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八)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选择我区资信好、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争取执行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特别是对蒙古国的援助项目。同时,根据国家援外方式的改革方向,积极引导企业探讨和利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及优惠贷款等。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援外方针、政策,加大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承担援外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维护我区执行援外项目的良好形象,以便争取更多的援外项目,促进我区援外工作的发展。

(九)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按资金来源分类管理,逐步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由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计委负责非金融类企业,经贸委、外经贸部门负责境外加工装配企业。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使用国家政策性资金(含各类基金和出口信贷等)进行资本项下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遵守科学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并建立项目投资的后评估制度;对企业自筹资金的投资项目,重点是控制好资金控制规模和投资方向。

二、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国家外经贸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国办发〔1999〕17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5号)以及《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0号)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支持。

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从1999年起,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2000年还将追加。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为1%-2%。

2、援外优惠贷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的合资合作项目或使用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生产项目。

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借款性质,主要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国外资源、国内的设备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

4、进口国别财政政策补贴。国家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与少数发展中国家贸易不平衡的问题,补贴由于进口指定商品发生的亏损。

5、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拨出专项资金,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企业对承揽工程时的担保问题。

(二)金融政策支持。

1、凡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属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可申请享受贴息,贴息额为正常贷款信息的50%。

2、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3、对经批准的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周转外汇贷款,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4、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银行可据行业投标意向,先行出具银行保函,待项目中标后再行报批手续。

5、允许境外加工项目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项目资本金。

6、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直接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无需再申请经营资格。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可。

3、对境外加工贸易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四)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下作为实物投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比照出口商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五)其它鼓励政策。

1、对已获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

4、除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国家外经贸部将外派劳务项目下放有关部委主管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试点企业集团及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或一级工程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上述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的各项政策措施,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我区相应的财税、金融、外汇、外事等配套政策和办法,在用足、用好、用活政策上下大功夫,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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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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