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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1:4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 评论:0

  第三十七条 为集成电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体改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通报,并帮助集成电路企业完成上市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对符合境外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三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制定。

  第四十一条 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本意见第一部分软件产业政策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执行。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在京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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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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