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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4-13 10:41:45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评论: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切实加大我省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并举、各类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围绕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机制,全面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政策扶持和产业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确立优势。

  3.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全省中小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发展的更快一些,争取用3至5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中小企业制度创新

  4.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大型企业配套型、第三产业群体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关闭。

  5.加强改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职工安置、资产处理、债务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合同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实现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

  三、宽松市场准入,畅通市场退出,鼓励技术创新

  6.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需要实行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实行过程监管。

  7.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外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根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9.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0号)等规定执行。

  10.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11.放宽中小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性限制规定。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自来水、煤气、电力、邮政、通讯、房屋开发、市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及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适当方式转让或部分转让给中小企业经营;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资。

  12.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制度。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监控工作,各有关部门按法律所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13.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探索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办法。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他资本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14.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必要措施,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四、加快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15.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各类中小企业,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允许私人资本进入一些行业和领域,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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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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