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外驻苏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考试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我省参加统一高考,报考高等院校。
十六、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驻苏大企业(集团)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难以一步到位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三年过渡。省外驻苏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七、省、市、县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个人时,安排省外驻苏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要通知重点企业参加。对省外驻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可吸纳省外驻苏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八、省计经委和各市县政府指定部门作为对内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各省辖中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相应制订有关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新办三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