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科教兴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是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发展目标重点领域
1.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宗旨,从面向二十一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切实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立足省情,优化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人才、资金、技术、信息支撑;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经科教、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和技工(农)贸紧密结合的市场营销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充分发挥省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骨干作用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与国内外大企业、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高起点引进技术和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争取跨越式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地,大企业(集团)为中坚,中小企业为基础,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能动性的聚合力量;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具有云南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指导原则。
--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新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培育高新技术产品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和资金市场,强化中介服务和信息服务,推动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坚持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我省技术优势,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智力,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跨越。
--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大中型企业现有的资金、人才和产业优势,加快高新技术向支柱产业、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的渗透,促进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原则。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优势,又要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走从小到大、滚动发展的道路。
--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原则。强化市场导向、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发挥优势、注重实效,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市场竞争能力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3.发展目标。到2005年,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较大突破,以昆明为中心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市场营销体系初步形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云南的先导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重大进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7年的4.2%提高到1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997年的3.3%提高到12%,培育出一批年产值上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到2010年,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取得显著成效,昆明及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群基本形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云南经济发展的新兴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2%,培育出一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4.重点领域。2010年以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领域是:现代生物技术及医药产业、新材料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环保产业和机光电一体化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行业是:农业、医药、矿产、化工、旅游、烟草、机械和建材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
5.实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制度。凡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并颁发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可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6.实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考核制度。对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由认定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委员会实行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继续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项目),收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停止其享受本决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工商、税收和土地的扶持政策
7.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可折价作为股本和注册资金,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8.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第3-7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批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头3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10.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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