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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2008-04-13 10:41:32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11.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样品、试剂、仪器、设备等,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转让股份的,按分红或转让股份的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3.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权分配中,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让收益。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4.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排审批,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减半收取。

15.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城市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领证等有关手续。

四、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加大投融资力度

16.组建云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并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5000万元,设立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

鼓励和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17.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产权交易,优先做好符合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和产权交易的推荐工作。

18.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对原有设备在综合折旧基础上可提高1-2个百分点。

19.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每年安排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规模的10%。

五、切实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20.充分发挥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从事高新技术引进消化、研究开发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作用。省内各类科技计划安排的研究与发展(R&D)投入,应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为主,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软科学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21.切实发挥省内已建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作用,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高起点的建设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扶持一批重点研究开发基地。按照国家组织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统一部署,与中国科学院等共建“西南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化保护研究基地”。

22.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或联办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免其产权收购费,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制合作。

23.对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审;对实行产学研结合、打破隶属关系和院校所界限联合攻关竞标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24.要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好全省高新技术科业发展计划。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争取国家给予资助。

25.我省实施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设备、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省内高新技术及产品,并提供优惠的金融买方信贷,以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6.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参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应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可一次性或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以上的费用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技术进步等措施。

27.积极稳步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坚持高新技术同常规技术相结合,在广泛应用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技术成果的基础上,依靠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步伐,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逐步使我省农业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实现质的飞跃。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扶持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研究开发农业高新技术,兴办和发展高新技术农业企业。

28.鼓励、扶持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对应用高新技术培育支柱产业,改造农业和传统骨干产业,以及进行新产品开发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积极给予支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可享受本决定的优惠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建立的各类技术开发中心,经认定也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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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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