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按照产业化、规模化的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群体和大型企业集团。
一是“转办一批”。结合实施“腾笼换业”工程,搬迁地处城市中心繁华地段内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转办为第三产业。经批准转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原行政划拨的土地,经有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出让金按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地价的30%上缴,如一次性上缴有困难的,应上缴出让金可在签定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二是“新办一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外贸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物业管理公司,自开办之日起一年内暂免营业税。新办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以及甬政〔1996〕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合和国合控股商品流通企业新建、新购网点的投资方向税按5%计征。
三是“分办一批”。把在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中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的机构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开办智力型第三产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可暂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可免征所得税。乡、镇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性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四是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乡镇企业、农民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当地或城市兴办第三产业。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申办第三产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从低核定征定额税。对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收费、集资、罚款、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从事智力型第三产业的,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私营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招聘下岗职工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可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享受第三产业企业各种优惠政策。
五是推进第三产业企业的规模化,重点培育、扶持若干大型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大型的海运、空运企业,以及大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旅游公司、综合性的信息服务实体、社区服务机构等,有重点地发展企业财务公司,加速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对年营业额达2亿以上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集团,其所得税可相应享受现行有关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力工程企业或“320”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四)进一步培育和建设重点市场。对列入全市重点、由主办单位投资并提供服务、行政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重点市场,各项规费减半征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采取土地租赁办法。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市场,给予其他政策的支持和优惠。
(二十五)加大金融对第三产业的支持力度。各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坚持信贷原则前提下对第三产业重点发展的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产业企业,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对新办的企业要允许开办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放小额固定资产贷款;有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二十六)简化第三产业企业开办手续,提供良好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第三产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简化登记审查手续,除国家明文规定须经前置审批项目外,可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除国家专营专卖和统一经营外,放宽第三产业经营范围,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在企事业单位、个人举办第三产业过程中,规划、建设、房管、土管、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政、教育等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好服务。
(二十七)各综合经济部门和经济杠杆部门要运用经济手段,共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计划部门要每年公布《宁波市第三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产业目录中重点支持或鼓励的行业,可以享受本意见给予的各项优惠。
物价部门在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价格及各种税外收费管理的同时,第三产业价格以引导为主,逐步形成市场调节机制,按供求定价。
各部门都要主动积极地吸引大公司、大企业总部进驻市区。
改革现有户籍制度,加快城镇人口聚集。
各级要把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在土地征用、基建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区生活环境的前提下,要挖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制定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某些税费,鼓励利用主要街道两侧的空置房屋和关停并转企业的场地、厂房等闲置设施兴办第三产业。居民住宅区集中的地区,要选准区位,保证一定比例的面积用于商业和服务业网点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