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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04-13 10:41:2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重点产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形成优势,增强竞争力,省政府决定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扶强,对省定的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名单见附表)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促进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

  (一)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组建大公司(集团)的,原企业所属地方或部门,按该企业所占股份,分享产值、增加值、销售额、出口创汇、利用外资指标等份额。流转税和地方税原则上在原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大公司(集团),经省财政厅、经贸委、税务部门联合审批,可由公司集团为法人统一纳税,联合各方按股份分享产值税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制定施行。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其亏损挂帐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由省政府直接授予资产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资局、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优先满足生产和发展所需的能源、运输需要,优先安排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优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和国家专项贷款。

  二、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先支持

  (一)重点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对进行股份制规范改组并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公开发行A股股票,优先推荐发行B股及到境外上市筹集资金。

  (二)对重点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分红三年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三)对重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支持国家股持股单位注入优质国有资产实现增资扩股。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划转的方式,通过国有股配股,把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国有资产带上市。

  (四)对省里推荐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要合理引导其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投向,由省证券委、体改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和帮助上市公司将所募资金优先投向支柱、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

  三、“九五”期间实行税收返还政策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重点企业,按“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其他地区重点企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先征后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重点企业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执行,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分别按规定年限给予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重点企业创省与全国名牌的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五)对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四、实行金融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企业(集团)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五、实行对外经贸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二)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

  (三)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优先提供外贸出口所需的资金,及时、优先给予出口退税指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标使用权。

  六、集中资金扶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九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下述各项资金,按下列要求和原管理形式,优先向重点倾斜。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不少于40%;

  (二)林业、水产专项资金不少于35%;

  (三)排污费收入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少于40%;

  (四)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一块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除省级优先支持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在部门和地市,必须相对集中资金向重点倾斜。

  七、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

  “九五”期间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数额以1997年为基数,每年有所增加。

  (二)国务院规定的十三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基金外),属于省及以下的集中3%。

  (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集中3%(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厅会同物委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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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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