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支柱、重点产业,推动我省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水平,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形成优势,增强竞争力,省政府决定实行有限目标择优扶强,对省定的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名单见附表)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促进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实施
(一)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组建大公司(集团)的,原企业所属地方或部门,按该企业所占股份,分享产值、增加值、销售额、出口创汇、利用外资指标等份额。流转税和地方税原则上在原企业所在地缴纳。
(二)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大公司(集团),经省财政厅、经贸委、税务部门联合审批,可由公司集团为法人统一纳税,联合各方按股份分享产值税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制定施行。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其亏损挂帐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由省政府直接授予资产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国资局、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优先满足生产和发展所需的能源、运输需要,优先安排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优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和国家专项贷款。
二、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先支持
(一)重点企业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对进行股份制规范改组并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公开发行A股股票,优先推荐发行B股及到境外上市筹集资金。
(二)对重点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分红三年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三)对重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支持国家股持股单位注入优质国有资产实现增资扩股。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划转的方式,通过国有股配股,把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国有资产带上市。
(四)对省里推荐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要合理引导其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投向,由省证券委、体改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和帮助上市公司将所募资金优先投向支柱、重点产业的重点项目。
三、“九五”期间实行税收返还政策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重点企业,按“试点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其他地区重点企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先征后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重点企业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执行,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分别按规定年限给予返还。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重点企业创省与全国名牌的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五)对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四、实行金融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企业(集团)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培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五、实行对外经贸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二)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
(三)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优先提供外贸出口所需的资金,及时、优先给予出口退税指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标使用权。
六、集中资金扶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九五”期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下述各项资金,按下列要求和原管理形式,优先向重点倾斜。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不少于40%;
(二)林业、水产专项资金不少于35%;
(三)排污费收入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少于40%;
(四)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一块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除省级优先支持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在部门和地市,必须相对集中资金向重点倾斜。
七、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
“九五”期间建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数额以1997年为基数,每年有所增加。
(二)国务院规定的十三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基金外),属于省及以下的集中3%。
(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集中3%(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厅会同物委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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