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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04-13 10:41:2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支柱产业专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地税局、计委、经贸委、物委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颁发施行。

  八、其他

  (一)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选择,本着精选优化,突出重点,抓大放小,体现特色和优势,上规模、上水平、高效益的原则,并根据企业和项目法人的领导班子及其经营管理状况,由省计委、经贸委综合比选,研究提出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根据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

  (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水产和旅游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支柱和重点产业中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三)本优惠政策自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支柱、重点产业首批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名单

福建省支柱、重点产业首批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名单

  为了加快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发展,构造优势,必须实行有限目标,本着精选优化、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择优扶强、上规模、上水平、高效益的原则,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项目,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加以重点扶持。选择重点的总体要求是:①符合“九五”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②有利于促进大企业(集团)大公司战略的实施;③有利于创名牌、争第一,提高市场占有率;④体现高起点、大规模、关联性及对建立支柱产业的推动作用;⑤重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根据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省计委、经贸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选择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的条件:

  一、重点企业(集团)。大型企业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体现,培育大企业(集团)大公司,建立经济发展的台柱,是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首批入选的重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到200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优先考虑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居全省行业前三位或全国同行业前10位;

  (三)企业领导班子强、管理水平较高且有较好的发展基础;

  (四)有较强竞争力的主导产品;

  (五)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

  (六)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和骨干项目。

  二、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的重要保证。列为重点项目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省“九五”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起点高,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三)基建、技改、利用外资投资额原则上在2亿元以上;

  (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已在建或有一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原则上要求入选的重点企业(集团)应同时有重点建设项目,适当兼顾个别特殊情况。经过综合比较选择,首批确定36家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其中拟推进联合的福日和厦华、南纸和青纸、福建水泥和顺昌水泥各合算为一家)及其相应的重点建设项目。具体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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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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