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乡镇企业的发展,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和完善本地区城镇发展规划,优先支持铁路及干线公路沿线重点城镇的发展。帮助建制镇搞好城镇规划,并严格规划管理。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积极稳妥地在县城城镇、县以下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实行小城镇户口,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将符合在城镇入户条件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小城镇常住户口。鼓励农户和外地居民到小城镇购租商品房、地产及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带资进入小城镇兴办二、三产业。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形成以农民投资为主体,国家、社会、外商等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开发小城镇的新格局。通过收取必要的城镇增容费等途径,逐步建立小城镇开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房地产业,为吸引农民进镇提供良好的务工经商场所和相应的生活设施。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入集镇兴办二、三产业的各项审批手续。
(八)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重点在国家确定的18个贫困县以及其他县的贫困乡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坚持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定点挂钩扶贫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多渠道筹集扶贫资金,增强扶贫力度,开辟生产门路。对少数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乡村,有计划地实施移民开发。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按照多方筹集、统筹安排的办法,集中资金解决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中的主要矛盾。
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发展政策
(九)本世纪内,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要以基本消除“瓶颈”制约为主要目标,以加快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增强全省经济发展后劲。
(十)水利建设以提高防洪排涝能力为重点,确保各类水利工程安全。重点支持大中型水库的建设,支持现有保护5万亩以上农田圩堤的抗洪和排涝建设,支持缺水地区水源点和主要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
(十一)按照到本世纪末基本形成一个以电为主、多能互补、布局较为合理、开发利用效率较高的能源系统的要求,重点在京九铁路沿线建设一批电力建设项目。支持单机20万千瓦及其以上火电机组的建设,限制单机12.5万千瓦以下电厂的建设。优先考虑装机1万千瓦以上、单位投资成本低、综合效益好的水电站建设。鼓励主要城市加快电网改造的步伐,支持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建设。鼓励煤炭工业企业在搞好综合利用、增加洗选加工的基础上,稳定和增加产量,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加强煤、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发展方针,加强节能工作。各级政府要制订措施,大力支持和鼓励节约能源,限制不合理消费,禁止浪费和破坏能源资源。
(十二)以增强公路运输能力为重点,以改善一纵、一横主干道以及出省大通道为中心,以提高运输的快捷和舒适水平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铁路、水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完善省内综合运输体系。鼓励各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运输体系的建设。重点支持省内骨干运输通道的建设,支持“县县通油路工程”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和老区等级公路的建设。合理布局民用机场。积极配合国家搞好铁路建设。
(十三)坚持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发展通信事业,大幅度提高和改善通信综合能力。加快省内模拟网向数字网的转变,逐步形成以数字技术为主体的通信网。鼓励各地、市、县按照市场需求,加快程控数字交换机和本地电话网建设。加强
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联系和互补,提高通信网综合运行效率,合理使用通信资源。支持我省“金桥”网络分中心的建设,积极发展“金卡”、“金关”等带“金字”工程和实施通存通兑“绿卡工程”。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综合数字业务、智能业务、电子数据互换、信息处理系统、电子信箱、电子查询等新型业务。允许社会各界从事和发展非基本通信业务。
(十四)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有计划地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支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民用燃气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项目的建设。加快我省住房建设和解困解危步伐,确保本世纪末实现住房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支持“安居工程”的实施。
(十五)为了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发展,要根据新的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各级政府的投资范围和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除国家重点建设的一些骨干基础设施外,省主要负责大型电厂、电站,22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干线高等级公路,通信传输干线,大型河道整治,大型水利枢纽的建设,其余基础设施主要由地市县政府负责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自身的投资责任,制定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专项发展规划,促进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省级基本建设基金、电力建设“两金”、重点交通建设费、邮电重点建设费、煤炭开发费等专项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基础工业投资资本金基金,尽快出台小水电建设专项资金、电网改造专项资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并根据目前发展和产业政策,逐步扩大基金比重。对各类专项资金要统筹集中安排,并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建设,鼓励中央在省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企业和地方筹资建设基金设施;在省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和财团建设基础设施。国家下达的信贷、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优先考虑安排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国家安排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与中方合资建设火电厂、水电站、区域性铁路、高等级公路、内河港口码头、内河航道、民用机场(不含航管设施)、非基本通信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允许外商采取BOT方式从事国家允许外商经营的基础产业建设。积极探索融资租赁方式,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理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增强其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对国家已放开的基础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企业自行确定。对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实行低价和优先的用地政策。各级政府出让土地资源获得的收入,大部分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允许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优先获得沿线和港区、机场附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以进行综合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