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规定,省对外贸易部门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时,要与纺织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分配范围,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纺织企业自营进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规定,省对外贸易部门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时,要与纺织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分配范围,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纺织企业自营进出口所需流动资金,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