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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关于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8-04-13 10:41:04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 评论:0

  新集体商业的铺底资金,应由主办单位安排解决,银行不予贷款。商店开业后,在经营中发生资金困难,银行可以贷款。

  集体商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比照全民所有制商业的办法,分别采用支票、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集体商业直接到集市采购商品的,可向银行支取现金。

  七、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

  集体商业的经营利润,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以后,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的分配,从一九七九年起,应多数留给企业使用,少数上交县(市)主管部门作联合公积金,并不再交地(市)和省。留店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自有流动资金,维修和修建营业用房,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弥补正当亏损。联合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营业网点,改善经营设施,职工技术培训和奖励先进等,也可以借给资金短缺、困难较大的集体商店作流动资金使用。留店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开支。联合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联合公积金、公益金应专户存银行。银行、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八、关于人员管理

  集体商业增加人员,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经营能力确定,并报经县、市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商业接收人员,应坚持择优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有权拒绝。国营商业派到集体商业工作的干部和业务技术骨干,应当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进调出。要加强集体商业职工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比照国营商业的办法,实行技术职称。

  九、关于工资福利

  集体商业实行“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对经营好、收入好、贡献大的集体商店,工资福利可以高于同行业的集体商店,也可以高于同行业的国营商业。在分配上,既要承认差别,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处理好职工个人收入、集体福利和企业积累之间的关系。要坚持“三兼顾”的原则,不能分光吃尽。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应由集体商业职工民主讨论决定,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无论是采取计时工资加奖励、计件工资、死分活值或其它工资形式,都要搞好定额。奖励的办法,要灵活多样,实行多超多奖,不要硬套国营办法。

  集体商业的职工同国营商业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十、关于领导管理

  各级领导部门要象抓全民所有制商业那样,加强对集体商业的领导,真正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对集体商业的方针政策,解决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集体商业继续实行由国营商业、供销社归口管理。各级归口管理单位要有负责同志分管集体商业的工作,并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集体商业的有关财会、计划、业务、物价、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职工教育等,应由归口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

  要加强集体商业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建设。凡是有条件的集体商店,都应单独建立党、团支部。

  对过去下放给城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的合作商店,应当做好工作,尽可能予以归口管理。

  一九七五年以来办的新集体商业,应从全民所有制商业内部划出来,单独设店,单独核算,逐步交由归口管理部门按集体商业管理办法管理。

  一九七九年城镇街道安排待业人员举办的集体商业,仍由街道管理,但商业部门应在货源安排、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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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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