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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2008-06-10 13:33:03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 评论:0
    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中第二项和第四项中的“Ⅳ类”。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在第十一条第一项“Ⅴ类”前增加“Ⅳ类”。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表述为: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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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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