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jlc.com - 环境技术网

投递文章 投稿指南 环境技术网通告:
搜索: 您的位置环境技术网>环评频道>评价标准>阅读资讯:对地表水质量标准的几点看法

对地表水质量标准的几点看法

2007-07-09 01:23:00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近几个月来,关于湘江水质问题甚至整个湘、资、沅、澧和洞庭湖水质问题的报道较多。有些报道还引起了湖南省委、省政府甚至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他们为此或作出重要批示,或派中央电视台记者前来采访,这对推动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如何正确评价湘江水质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是一条好河。如果从总体上评价湘江污染的现状,大体可以这么说:近20年来,湘江的重金属污染大大减轻了,而城市生活污水和农村面源污染加重了;湘江干流上游至中游的污染程度有所加重,中游至下游逐步有所减轻;湘江正在以工业污染为主逐步转变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多样化复合型污染,即有机型污染为主。而应对和解决有机型污染的难度要比应对和解决重金属污染的难度大得多,这是我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需要高度关注并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有媒体报道说今年4月长、潭、株、衡4市以及衡山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只有衡山县城达标,其他4市都是不合格的,对此,有待再去核实。但我获得的报告却是今年1~4月,这4市饮用水源水合格率,长沙为96.4%,超标项目为大肠菌群;株洲合格率为93.1~100%,只有2月份二、三水厂两个测点因受白石港的影响,合格率为89.3%;衡阳市和湘潭市分别为96.4%和92.6%。但某些媒体报道的资料来源,也不知道提供资料的是如何监测布点的,用的什么监测方法,提供资料者本身对所谓“达标”、“达标率”、“合格”等概念是怎样理解的?

近些日子,又有一条新闻:4月份湖南省主要江河重点水域监测达标率仅19.5%,这使我看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前我们许多人对国家的监测技术规范、对国家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水质评价方法等法规和技术知识缺乏了解,而环保部门的宣传解释工作又做得很不够,因而就发生了上述这些问题。

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这个标准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正式文本右上方有一句话“代替GB3838-88,GHZB1-1999,”意思是2002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这个标准是对1988年、1999年两个标准的修订和调整。在《标准》的前言中说明了《地面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说明这一点很重要,它的重要在于,环境标准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由国家适时调整修订的。所以“达标”这个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达标”的水,同样质量的水到2002年、2003年也许又算不达标了。达标不达标是一回事,水环境质量是好转了还是恶化了,是与所谓“达标”有关联但又不完全相同的一回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在指导原则上有两条:即以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为中心,以实现水域功能分区要求为原则。体现高水质类别高标准保护,低水质类别低标准保护。

“GB3838-2002”在“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中写道:“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标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特别还有一句话很重要,在《范围》一项(1.2)末尾“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一语是原国家标准中所没有的,而是这次修订时加进的。

正确理解上面的两条原则以及这些说明文字很重要。据我理解是:

1、水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保证饮用水源水质为中心。

2、地面水的资源属性是多方面的,不光是供人饮用一项,它还有维护水生生物系统的生存繁衍的功能,还有用于工农业生产(包括交通运输)、文化娱乐、旅游观光等多种用途。所以必须进行水域功能分区,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而以保护饮用水最为优先。

3、从以上两点可以再引出如下看法:①撇开水功能类别谈水质达标或者不达标是不正确的,认为凡是超过Ⅲ类的水就是不达标的水也是不对的。②把某个因子是Ⅳ类、Ⅴ类而简单地把该整个水域的水质判定为Ⅳ类或Ⅴ类,这种“株连九族”作法是不符合“GB3838-2002标准”的水质评价方法的。现在反映水环境监测结果的表述值得进一步改进。

水环境信息发布必须依法规范。关于第一点看法应当好理解,比如现在大量江段没有被划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域,这些江段的水可以作为工农业用水,能进一步改善当然好,但按目前功能分区它达到Ⅳ类或Ⅴ类水功能类别就可以了。目前一些媒体不分水域功能分区以各类监测断面作分母,以达到Ⅲ类标准的断面数作分子,以此得出湘江水质达标率很低的结论是不科学的。我们没必要用非常干净的地面水来养鱼,因为那样会造成“水至清,则无鱼。”以上道理是明白易懂的。因为目前全国地表水水域功能分区尚未全部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早已批准公布了水域功能区划),所以国家原则上要求地面水最低要达到三类标准。但从全局、从长远、从自然规律和经济学观点看,长期这样要求既不现实,也不科学,而且很不经济。这里顺便提到,有的媒体在报道“地表水分类的说明”中自己加进一些话,比如在Ⅰ类后面加上“水质很好”,在Ⅱ类后面加上“水质良好”,在Ⅲ类后面加上“水质尚可”,在Ⅳ类后加上“水质不好,已受轻度污染”,在Ⅴ类后面加上“水质很不好,正受重度污染。”这些话虽然并不出格,有的出版物也有过这样的说法,笔者的出发点虽是好的,但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成部分的国家标准文本的说明中,并没有这些文字,加这些话也不符合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的原意。任何事物好与不好都是相对的。我们总不能由这些文字得出一个推论:让水质很不好,已受重度污染的水去灌溉农田。事实上,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水是不宜灌田的;另一方面,又并不要求用很清彻很干净不带任何泥沙、悬浮物的水去灌田,那样并没有什么好处。世界上第一大河流尼罗河在阿斯旺水坝建成以后,大坝下游的农田因为不能获得过去尼罗河肥沃的泥沙,而普遍减产就是一例。

关于标准值和水质评价

“GB3838-2002标准”《前言》谈得很明白:“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与“GHZB-1999”相比,基本项目增加了1项(总氮),删除了3项(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调整为补充项目5项(略),修标的7项(略),增加特定项目40项(特定项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选定),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其他归并在本标准中———引者注)。

与1999年标准相比较,2002年标准对几个项目的Ⅰ、Ⅱ、Ⅲ类水要求严了,比如氨氮、铅、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标准值严了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所有的水生生物,体现自然保护区对水质的高标准要求,也是为保护饮用水源地。氨氮虽然没有毒,但浓度大了给自来水厂处理带来困难。对铅污染控制严了,一则因为目前国内大量儿童体内铅超标;二则因为在自来水厂这个环节很难把它除掉。对高锰酸盐指数的控制更严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它是大量耗氧致使水质下降的主要物质,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保护饮用水源地。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关于水质评价问题,在“GB3838-2002”有关水质评价部分写道:“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的超标倍数。”这是水质评价方法的重大变化,也是目前社会各方面对水质类别变化和“达标与不达标”难以理解的关键问题。

过去的评价办法是只要特指必须达标的10个项目达标,其他项目有80%达标了,即承认该水域的水质已经达标。而现在执行的评价办法是基本项目(24项)+补充项目(5项)+特定项目(自行选择),只要一项不达标即不能认定为全部达标。这就是前面引文中的“单因子评价”的原意。据我们理解,“单因子评价”就是“逐项评价”,就是“一个也不能马虎,一个也不能放过”,没有达标就如实认定没有达标。这种评价办法说明国家对水质的要求更严了,这就是有些同志提出的“怎么一夜之间湘江和洞庭湖的水质全部下降了”的原因所在。当然,洞庭湖的水为什么突然由过去的Ⅲ类变为了现在大多为Ⅳ、Ⅴ类,也与这次水质标准修订有关,需要用大量的篇幅才能说清。总之,“单因子评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达标”庸俗化、低标准化,以维护国家标准的严肃性。但是,“单因子评价”决不应该理解为等同于“一票否决”,它要求的是通过一个一个因子分析化验鉴定,如实地得出水质达标率。所以评价方法特别规定了:“评价结果应该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这样把水质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布,更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比笼统说水质是几类更好些。可是在现在的实际操作中,许多同志把“单因子评价”与“单因子否决”混同起来,把某一个或几个因子超标几类与整体水域水质属几类等同起来了,这就使得所谓水功能分区公布的水质类别与水质达标率变成了互相矛盾的东西。举例说,如果有人提出:有时饮用水源水出现了Ⅳ类,而划定为工业用水区的水质要求也是Ⅳ类,而水质又达标了,那么此Ⅳ类与彼Ⅳ类有什么不同?你怎么回答呢?你总不能说成达标了Ⅳ类和未达标的Ⅳ类吧!也不能说有一个饮用水源水的Ⅳ类和工业用水的Ⅳ类吧!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所谓达标率又有谁信呢?这个问题早在2002年4月在张家港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上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对于这样一个争论了好久的技术问题,是该进一步研究的时候了。

正确的评价结果,除了要有正确的评价方法以外,还要有正确的操作规程和分析方法来保证。监测断面的设置,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能爱设在哪里就设在哪里。作为一个断面,就是把一条河流“横断”,采样要在河流的左岸、右岸、河中都采,水的表面、中层、下层都采(左、中、右、上、中、下);化验分析方法从时间、用什么仪器、用什么方法都有严格规定。分析结果纠纷还有技术裁定机构和机制,比如《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就赋予了省环保监测中心站在本省范围内的终结技术仲裁权。可是现在这方面还有不少问题,比如监测点位设置不合理,目的不明确,比如采样方法不正确(石油类怎么采样就是一个全国性解决不好的问题),比如使用的分析方法不统一,仪器设备不一样等等,特别是大量县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还要大量投入才行。不然百万分之一(克/升),千万分之一(克/升)的分析就得上市里、省里来分析。

过去几十年时间内,环保部门对湘江污染的注意力,一直重点放在重金属污染方面,这无疑是对的。但是近年来,湘江的水污染正在转型,已成为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复合污染。世界上都认为解决有机污染比解决工业污染的难度大得多。因为它涉及千家万户,因为它涉及调整治污政策,因为它涉及要建设数量很多的环保工程。这一点,我认为必须真正高度注意。

(中国环境报 作者:湖南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傅玉辉 )

Tags:  
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评论总数:0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RSS订阅 - 网站地图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