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10项国家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10项标准是: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2001):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及限量值 |
| 产品名称 |
试验方法 |
限量值 |
使用范围 |
限量标志 |
|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 ≤30mg/100g |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
干燥器法 |
≤1.5mg/L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1 |
| ≤5.0mg/L |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
E2 |
|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
气候箱法 |
≤0.12mg/m3 |
可直接用于室内 |
E2 |
| 干燥器法 |
≤1.5mg/L |
a、仲裁时采用气候箱法。 b、E1为可直接用于室内的人造板,E2为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的人造板。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1)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其他树脂类型和其他用途的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
|
项 目 |
限量值 |
|
硝基漆类 |
聚氨酯漆类 |
醇酸漆类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750 |
光泽(60。)≥80,600 |
550 |
|
光泽(60。)<80,700 |
|
苯b/%≤ |
0.5 |
|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
45 |
40 |
10 |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 |
0.7 |
- |
|
重金属(限色漆)(mg/kg) ≤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
a、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
本标准不适于水性木器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安全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墙面涂料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值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安全漆装及防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
项 目 |
限量值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200 |
|
游离甲醛(g/kg) |
≤ |
0.1 |
|
重金属(mg/k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9750-1998的规定外,按本标准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安装涂装及防护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涂装方式尽量采用刷涂。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入住前保证涂装后的房间空置一段时间。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 2、要求 2.1 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
项 目 |
指标 |
|
橡胶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g/kg)≤ |
0.5 |
-- |
-- |
|
苯(g/kg)≤ |
5 |
|
甲苯和二甲苯(g/kg)≤ |
200 |
|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 |
10 |
--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750 |
| 注: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中的规定。 |
2.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
项目 |
指标 |
| 缩甲醛类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
橡胶类胶粘剂 |
聚氨酯类胶粘剂 |
其他胶粘剂 |
|
游离甲醛(g/kg)≤ |
1 |
1 |
1 |
--- |
1 |
|
苯(g/kg)≤ |
0.2 |
|
甲苯+二甲苯(g/kg)≤ |
1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50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
项目 |
限量值 |
|
甲醛释放量 mg/L |
≤1.5 |
|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
可溶性铅 |
≤90 |
|
可溶性镉 |
≤75 |
|
可溶性铬 |
≤60 |
|
可溶性汞 |
≤60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壁纸中的重金属(或其他)元素、氯乙烯单体及甲醛三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 2、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 (单位:毫克每千克)
|
有害物质名称 |
限 量 值 |
|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
钡 |
≤1000 |
|
镉 |
≤25 |
|
铬 |
≤60 |
|
铅 |
≤90 |
|
砷 |
≤8 |
|
汞 |
≤20 |
|
硒 |
≤165 |
|
锑 |
≤20 |
|
氯乙烯单体 |
≤1.0 |
|
甲 醛 |
≤120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要求 2.1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不大于5mg/kg。 2.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2.3 挥发物的限量 (单位:克每平方米)
|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
≤75 |
≤35 |
≤40 |
≤10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2、 要求 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2.1 地毯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0.500 |
≤0.600 |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
3 |
苯乙烯 |
≤0.400 |
≤0.500 |
|
4 |
4-苯基环己烯 |
≤0.050 |
≤0.050 |
2.2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1.000 |
≤1.200 |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
3 |
丁基羟基甲苯 |
≤0.030 |
≤0.030 |
|
4 |
4-苯基环己烯 |
≤0.050 |
≤0.050 |
2.3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单位: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
序号 |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
限 量 |
|
A级 |
B级 |
|
1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10.000 |
≤12.000 |
|
2 |
甲醛 |
≤0.050 |
≤0.050 |
|
3 |
2-乙基己醇 |
≤3.000 |
≤3.500 |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不适用于桥梁、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外加剂。 2、 要求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质量分数)。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
|
(GB6566-2001) 2002年1月1日起实施,02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代替:GB6566—2000,GB6763—2000 |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226、钍 –232、钾 –40放射性比活度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建筑材料 building materials
本标准中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各类建筑物所使用的无机金属类材料。本标准将建筑材料分为: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2.1.1 建筑主体材料 main materials for building
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2.1.2 装修材料 decorative materials
用于建筑物室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等。
2.2 建筑物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室内空间场所。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本标准将建筑物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两类。
2.2.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类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及购物等建筑物。本标准将民用建筑分为以下两类:
Ⅰ类民用建筑: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
Ⅱ类民用建筑:如商场、体育馆、书店、宾馆、办公楼、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展览馆和公共交通等候室等。
2.2.2 工业建筑 industrial building
供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如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维修车间和仓库等。
2.3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标准中内照射指数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6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而得的商。
式中:
IRa——内照射指数;
CRa——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 – 226的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 / 千克(Bq·kg-1);
200——仅考虑内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单位为贝可 / 千克(Bq·kg-1)。
2.4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本标准中外照射指数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 –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式中:
Ir——外照射指数;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和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 / 千克(Bq·kg-1);
370、260、4 200 ——分别为仅考虑外照射情况下,本标准规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在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的限量,单位为贝可 / 千克(Bq·kg-1)。
2.5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种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质中的某种核放射性活度除以该物质的质量而得的商。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单位为贝可 / 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单位为贝可(Bq); m——物质的质量,单位为千克 (kg)。
2.6 测量不确定度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被测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范围内的评定,即测量值与实际值偏离程度。
2.7 空心率 hole rate
在本标准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体积与整个空心建材制品体积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筑主体材料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6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2 装修材料
本标准根据装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划分为以下三类:
3.2.1 A类装修材料
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A类装修材料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3.2.2 B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1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1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3.2.3 C类装修材料
不满足A、B类装修材料要求但满足Ir≤2.8要求的为C类装修材料。C类装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r≤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试验方法
4.1 仪器
低本底多道r能谱仪。
4.2 取样与制样
4.2.1 取样
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不少于3 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4.2.2 制样
将检验样品破碎,磨细至粒径不大于0.16 mm。将其放入与标准品几何形态一致的样品盒中,称重(精确至1g)、密封、等测。
4.3 测量
当检验样品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基本达到平衡后,在与标准样品测量条件相同情况下,采用低本底多道r能谱仪对其进行镭-226、钍-232和钾-40比活度测量。
4.4 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当样品中镭-226、钍-232和钾-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于37Bq · kg -1时,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要求测量不确定度(扩展因子K = 1)不大于20%。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所列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时;
——生产工艺原料有校大改变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5.2 检验结果的判定
5.2.1 建筑主体材料检验结果满足3.1条时,判为合格。
5.2.2 装修材料检验结果按3.2条进行分类判定。
6 其他要求
6.1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6.2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6.3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6.4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3.2条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6.5 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6.6 在天放射性本底较高地区,单纯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产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当地地表土壤中相应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区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