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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2008-06-21 16:13:10   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6期   作者:林 萍   【 评论:0
  【摘要】 分析了现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作实践,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丰富公众参与途径、完善调查问卷设计、重视信息反馈、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改进建议
  
  1 公众参与的意义与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单位与受到或可能受到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感兴趣团体、新闻媒体等相关群体,就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双向交流的活动。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工作中引进公众参与,对项目建设部门或决策者而言,有利于集思广益,剖析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程度,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做出决策后才发现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通过公众参与,也有利于公众及早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以便项目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环评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可提高环评工作的有效性,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并在活动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2 环评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近年来环评项目的公众参与调查,笔者认为当前公众参与环评的现状仍存在着信息公开程度低、公众参与形式单一、调查问卷设计雷同、调查结果反馈不足等问题,这直接导致了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较低,可操作性不高,效果欠佳。同时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应引起各部门的重视。
  2.1 项目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中,既需要政府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开,也需要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某些方式向公众公开。因为,开发建设者掌握着与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的信息,若此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公众同样难以参与。
  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内容相当有限。在公布的信息中,往往只简单介绍了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的内容,但涉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如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的大小及其危害)和所需要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等信息则未能详细地、明晰地向公众传递。由于缺少对项目的全面了解,公众在不十分知情的情况下,即便是收到了调查问卷,仍难以判断该项目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对自己的生活是否有影响,其回复意见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大打折扣。
  2.2公众参与形式简单
  目前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发放公众调查问卷的形式出现,即事先设计若干调查问题,通过向公众发放征求意见表格,听取和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及部分单位的意见,了解公众对拟建项目所持态度及关心的主要问题,形成意见证明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并将其纳入环评报告书中。除此之处,尚有专家咨询、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询公众意见,但采用次数和比例相当低。
  2.3问卷调查内容缺乏针对性
  发放问卷调查作为公众参与的最主要形式,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问卷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通过调查发现,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所调计的调查问卷却大同小异,并且所咨询问题的技巧性也不够。有些评价单位的问卷设计是采用以往的调查问卷,忽略了项目的“个性特征”,问卷不能反映项目特色,导致问题的设计与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脱节。
  2.4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公众意见分析整理的做法,基本上是把公众意见统计归纳列入表格,并简单阐述,缺乏对统计归纳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论述,以及陈述水平上的辨证分析。这种方法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过于草率、简单和形式化,完全成为只为满足程序要求而进行的象征性行为,致使公众意见被形式化处理,造成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只听取、不采纳”的状况。有些公众感到自己花费了很多业余时间,参与了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但最终并没有体现自己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样的活动仅仅是形式,久而久之将给进行公众参与行为带来阻碍。[1]
  2.5 公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公众参与的基础是公众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众在潜意识中认为保护环境主要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与自身无关,或者认为个人的意见对项目决策无关轻重,自觉或不自觉缺乏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中表现在,部分公众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采取敷衍了事或者回避的方式;部分公众只在乎项目建成后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收益,或者只关心建设方能否满足自已提出的占地、拆迁的赔偿标准,而忽略了对建设方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维护所需求的环境利益。这种缺陷和不足正反映出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亟待提高。
  
  3 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建议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办法从7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该办法的出台,对完善环评公众参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针对目前环评工作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多年从事的环评公众参与工作中所得到的经验,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3.1 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交流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只有让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项目的概况,以及拟建项目有利、不利的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已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行政部门必须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2]。信息公开应分三阶段进行,即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二次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该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公众能更加及时地了解到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进度,有效地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可大大调动了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关键是建设方或评价方如何采取更为公众易于获取的渠道发布信息,使更多的公众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传播媒介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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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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