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将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于2004年2月16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等文件,这项制度将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后,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有没有新的要求? 答: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管理。根据职业资格制度 的有关规定,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后,国家环保总局将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否有统一的考试大纲?
答: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考试大纲并向社会公开。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如何进行?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试拟于2005年二季度举行。7、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8、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制度?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按专业类别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国家环保总局将颁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专业类别进行登记后,可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哪些工作?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10、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 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11、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登记。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考试科目如何设置?
答:考试共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13、对于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否免试部分科目?
答: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14、考试成绩如何管理?
答: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15、考试地点将如何设置?
答: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16、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答:第一,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第二,考务 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三,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 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