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前期工作应尽可能地深入,至少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否则,会给招标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如在招标文件中,我们要求管道阀门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目的是要进口一些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阀门,但由于未具体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因此,谈判中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解决此问题。
二、对如何处理采用新技术与现行技术规范的关系进行研究。在这次招标工作中,由于净水厂工艺、管道壁厚等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要求由外商设计,目的是引进一些先进技术,但从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看有些方面与我国现行技术规范中推荐采用的参数不尽一致,外商坚持认为符合本国规范,且为实践所检验,为此,这也成为谈判中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建议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三、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法》规定,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则不拥有地上、地下附属物的产权。实际工作中,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土地占用,供水管道建设用地均采用临时租地,但按《土地法》规定,则投资者不拥有管道产权,这在私人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以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私人资本介入后,则不太适应。原考虑27公里输水管道也采用BOT方式,但按照现行《土地法》规定,只好采用BT方式,即外商建成后即移交,为此,成都市政府将承担特许期内,管道质量保证期后管道质量问题的风险。若采用BT方式,则管道技术方案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定量。
四、随着国内私人资本的壮大,为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BOT投资方式应不仅局限于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也应适用。
五、成都市政府为防止水六厂B厂BOT项目对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过大影响,对该项目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原则上对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中地方所能掌握的税费给予减免。经测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少外商建设期投资600万元,年平均减少经营成本1440万元,若外商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水价将在现在协议基础上增加0.101元/立方米;我们认为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项目成功是有积极意义的。
六、在BOT项目承包商的确定方式上,应坚持招标方式。这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争,克服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商过程中,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可能存在的因管理者水平有限,或对外商了解不够,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利,而导致国家、人民利益受损的缺点。从这次招标工作情况看,五位投标人的价格差异较大,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第一名和第三名运营期水平营运水价相差0.8378元/立方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成都市得到了较低的水价,这是今后采用BOT投资方式应坚持的。在评标标准的确定上,应根据项目拟实现的目标,合理地确定水价、技术、法律、融资方案所占的比重。
七、应恰当地确定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管道工程范围,城市管网建设不宜列入BOT项目范围。由于城市道路建设包括污、雨水、止水、煤气、电力、通讯等多种地下管线工程,客观上要求参与建设的各方要按照统一的施工计划同步实施,且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随时可能需要对设计、施工进行修改、调整,而如果城市管网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由于业主是外商,其施工计划与道路工程的施工计划不一定完全一致,且BOT项本身的特点是实盘标,即标底一经确定,就不能变动。因此建设内容、各种风险要尽可能事先固定,若随时修改、调整,将使投资发生变化,因而使协调的难度增大,自来水管道的实施和道路工程的建设均会受到影响。
八、于源水质量标准的确定,应按最坏的情况考虑。原水质量的风险对中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风险,若标书中考虑不周,将来政府会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九、采用BOT投资方式同利用国内贷款自建的比较。
采用BOT投资方式,可以减少投资风险,广泛地利用私人资本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可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但BOT投资方式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且外商回报率较高,对水价有较大的影响。
采用贷款自建方式,相对地讲,由于目前国内供水企业投资回报率较低,现行国内贷款利率较低,且前期工作相对简单,工期较短,费用较低,相应对水价影响较小。但今后国内供水企业价格政策是否变动,国内贷款条件是否变化,则难以预测。
因此,应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内建设资金的紧缺状况,贷款的具体条件及取得代款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比较,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式。
十、对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来讲,我们认为,成立由市长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由市计委、市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抽调人员组建的项目办公室的方式,基本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编后:本文系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前期工作总结(成都市建委提供)的一部分,成文时间较早,但其中所述及的很多问题对目前城市供水特别是污水处理BOT项目的筹划和操作仍然有借鉴意义。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是全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BOT试点项目。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
一、项目前期工作应尽可能地深入,至少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否则,会给招标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如在招标文件中,我们要求管道阀门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目的是要进口一些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阀门,但由于未具体规定达到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因此,谈判中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解决此问题。
二、对如何处理采用新技术与现行技术规范的关系进行研究。在这次招标工作中,由于净水厂工艺、管道壁厚等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要求由外商设计,目的是引进一些先进技术,但从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看有些方面与我国现行技术规范中推荐采用的参数不尽一致,外商坚持认为符合本国规范,且为实践所检验,为此,这也成为谈判中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建议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三、按照国家现行《土地法》规定,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则不拥有地上、地下附属物的产权。实际工作中,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土地占用,供水管道建设用地均采用临时租地,但按《土地法》规定,则投资者不拥有管道产权,这在私人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以前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私人资本介入后,则不太适应。原考虑27公里输水管道也采用BOT方式,但按照现行《土地法》规定,只好采用BT方式,即外商建成后即移交,为此,成都市政府将承担特许期内,管道质量保证期后管道质量问题的风险。若采用BT方式,则管道技术方案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定量。
四、随着国内私人资本的壮大,为促进基础设施的建设,BOT投资方式应不仅局限于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也应适用。
五、成都市政府为防止水六厂B厂BOT项目对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过大影响,对该项目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原则上对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中地方所能掌握的税费给予减免。经测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少外商建设期投资600万元,年平均减少经营成本1440万元,若外商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水价将在现在协议基础上增加0.101元/立方米;我们认为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项目成功是有积极意义的。
六、在BOT项目承包商的确定方式上,应坚持招标方式。这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争,克服采用协商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商过程中,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可能存在的因管理者水平有限,或对外商了解不够,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让利,而导致国家、人民利益受损的缺点。从这次招标工作情况看,五位投标人的价格差异较大,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第一名和第三名运营期水平营运水价相差0.8378元/立方米。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成都市得到了较低的水价,这是今后采用BOT投资方式应坚持的。在评标标准的确定上,应根据项目拟实现的目标,合理地确定水价、技术、法律、融资方案所占的比重。
七、应恰当地确定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管道工程范围,城市管网建设不宜列入BOT项目范围。由于城市道路建设包括污、雨水、止水、煤气、电力、通讯等多种地下管线工程,客观上要求参与建设的各方要按照统一的施工计划同步实施,且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随时可能需要对设计、施工进行修改、调整,而如果城市管网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由于业主是外商,其施工计划与道路工程的施工计划不一定完全一致,且BOT项本身的特点是实盘标,即标底一经确定,就不能变动。因此建设内容、各种风险要尽可能事先固定,若随时修改、调整,将使投资发生变化,因而使协调的难度增大,自来水管道的实施和道路工程的建设均会受到影响。
八、于源水质量标准的确定,应按最坏的情况考虑。原水质量的风险对中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风险,若标书中考虑不周,将来政府会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九、采用BOT投资方式同利用国内贷款自建的比较。
采用BOT投资方式,可以减少投资风险,广泛地利用私人资本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可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但BOT投资方式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且外商回报率较高,对水价有较大的影响。
采用贷款自建方式,相对地讲,由于目前国内供水企业投资回报率较低,现行国内贷款利率较低,且前期工作相对简单,工期较短,费用较低,相应对水价影响较小。但今后国内供水企业价格政策是否变动,国内贷款条件是否变化,则难以预测。
因此,应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内建设资金的紧缺状况,贷款的具体条件及取得代款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比较,选择适宜的投资方式。
十、对于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来讲,我们认为,成立由市长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由市计委、市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抽调人员组建的项目办公室的方式,基本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
编后:本文系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前期工作总结(成都市建委提供)的一部分,成文时间较早,但其中所述及的很多问题对目前城市供水特别是污水处理BOT项目的筹划和操作仍然有借鉴意义。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是全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BOT试点项目。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