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jlc.com - 环境技术网

投递文章 投稿指南 环境技术网通告:
搜索: 您的位置环境技术网>水业频道>水业市场>阅读资讯:外商BOT方式投资中国水务法律风险研究

外商BOT方式投资中国水务法律风险研究

2007-11-13 17:02:45   来源:   作者:人民网   【 评论:0

  国务院《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但很显然,这还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只能说是联合行政规章。从现有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可以质押的“收费权”是界定在不动产收益权的层面上的。质押权利属于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合法有效性应该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也体现了这一原则,表明权利质押必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而收费权质押并没有在《担保法》中得到规定。其他诸如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水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等,均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肯定。除此之外,部分出质人不享有合法收费权利,也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之一。收费权是一种法定权,必须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许可,而现有收费权质押担保中,个别收费权尚未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或与有关法规相矛盾。出质人没有合法收费权利。如城建项目质押担保中的城市配套费收费权、土地开发收费权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此作质押就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部分质押担保未办理出质登记,可能导致收费权质押无效。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除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系以权利凭证交付为生效要件外,其他类型的权利质押,一般是以出质登记为质押合同生效的程序要件的,但目前由于国家尚未明确质押登记管理部门,所以收费权质押无法有效办理登记。另外,在建项目的收费权只有在项目建成后才能获得收费权许可,在获得收费权许可前无法办理质押登记。最后,即便收费权质押有效成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收费权的实现也很困难,特别是涉及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收费权项目更是如此。
2、BOT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外商以BOT方式投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有两种方式,一是项目公司全部由外资投入,另一种是项目发起人与中方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本质上两者都属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工商局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列举了从7∶10到1∶3的四种情况。而对于项目融资来说,由于项目耗资量大,所以投资者除一部分以自有资本投到项目公司,大部分资金靠贷款。一般说,项目公司的自有资本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在1∶9和4∶6之间,大大低于一般股债比例。这就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水务BOT投资的法律路障

  1、水务BOT投资招投标问题

  BOT项目在我国的运作,是采用公开的竞争性的招投标方式进行的,一旦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即进入到招投标程序。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第三条(一)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应该通过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首先向社会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时限、市场准入条件、招标程序及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接受申请;要组织专家根据市场准入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严格评议,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又具体规定了招投标的程序。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专门为工程采购订立的招标法。在工程采购中,投标人不负责融资。招标书中列明具体的技术规格,投标人根据标价竞标。由于法律是基于工程采购的特性而设立,招标法禁止对标书上的条款、条件等做出实质性修改。同时该法也禁止评标完成之后任何形式的谈判和协商。 一旦中标人被选中并宣布后就不能与之进行进一步的谈判。而公私合作BOT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与此不尽相同,投标人需要准备该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各项计划。BOT水务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需要对投标人上述各项计划作出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最终决定中标者,同时,BOT项目参与者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建立了风险分担的机制,这些关系相当复杂,很难保证所有相关事宜都已经在合同中安排妥当。对于一个BOT方式建设的水项目的竞标过程,由于项目安排的复杂性,在最佳投标者胜出之后不再与之进行某些细节谈判几乎是不可能的。招投标法对水务BOT项目的强制适用,无疑是一种削足适履式的制度残害。

  2、贷款期限的局限

  水务BOT投资项目一般都具有资本集中、偿还期长、使用年限久和现金流相对稳定等特点。长期债务的使用可以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从而降低项目成本。在许多国际项目融资中,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其不同经营期间内现金流的表现而获得长至15至20年的贷款是极为常见的。然而,长期金融负债工具却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规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二条(贷款展期)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也就是说,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3年。这显然无法很好地适应水务BOT项目融资的需要。

  3、项目抵押中的划拨土地障碍

Tags:法律   风险   研究   投资   方式   外商   项目   BOT   收费   政府   质押   法律   风险   研究   投资   方式   外商   项目   BOT   收费   政府   质押   法律   风险   研究   投资   方式   外商   项目   BOT   收费   政府   质押    
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
    评论总数:0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