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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问题及对策

2007-12-27 13:02:29   来源:《商业时代》2003年第17期   作者:刘亚铮 左艳菊   【 评论:0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还未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和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较严重。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允许外地环保设备和环境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采取各种方式限定、变相限定污水处理企业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环保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指定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的环境服务,搞市场封锁;有些地方片面强调当地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和产品要在当地生产,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这不仅致使滋生腐败,对新兴的环保市场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积极性。
  
  此外,在对环保产业法律的实施上同样存在执法不公正和监督不力的现象。由于当前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出于利益驱动,有的企业常常会关停设施。而在许多地方,环保系统的执法并不严肃,不少执法人员缺乏高度的使命感,环保执法有时成了一种交易,而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同时,没有一个经常监管的机制,即便有,其应有的权威性也没有得到体现。环保局作为监管机构倒是常设,但其权威性、可动用的手段有限。
  
  (六)改革运营体制面临困难
  
  对原有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过程中的主要形式和任务。2002年发布的《意见》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地目前将要普遍遇到两个特殊困难,一是改制必然会有部分人员被裁减,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成为改制中的首要难题,二是原事业单位按《公司法》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后,需要随税法缴纳所得税等税种,这样一来,改制后企业的运行成本或负担反而会增加。在税收的优惠方面,地方政府可操作的空间较小。所以这两种困难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少地方政府对改制的积极性不高,或难于推进。
  
  根据学者的看法,成功的实践在采用新的方法时引入了制度变革,而失败的实践在采用新的方法时没有提供适当的制度激励,用句形式化的语言就叫做缺乏规范化的操作。因此在污水处理的市场化实践中,应采取适当对策以规范市场化操作方式,加快市场化进程。
  污水处理市场化中的对策
  
  (一)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准确定位。在设施建设方面,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市场化方式为辅,在中长期,可以期望市场化方式发挥较大作用;西部地区,更应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且国家应给予财政和融资上的扶持;但在设施的运营方面,可以逐步实行全面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二)创建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
  
  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加大合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唯一可靠的来源渠道就是收取污水处理费,国家对该收费有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地区污水处理行业所需要的经费及当地工厂企业、居民承受的能力,给予加大收费力度的政策。一个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模越大,处理的水量就越大,人民受益也相对大,从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也高,向工厂、企业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也会相对高些,这个道理人们会理解的。此外,我国城市污水中工业废水约占40%~50%,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相比之下,水质可能更加恶劣,处理难度更大,这种情况在缺水城市更为突出。除非投入更高的处理费用,否则同样的处理流程并不能使净化处理水达到理想的水质。而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处理工艺的选择是依据污水排放系统的水量与水质而确定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成本的组成不仅与各工厂企业排出污水的水量有关,而且与各工厂、企业排出污水的水质有更直接的影响。为此,收取污水处理费不能单纯从排出水量的多少来计费,而且还要综合排出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多少一并计费,对排放污水量大而且污染物含量高的工厂、企业收费单价相对要高些,对排放污水量小而且污染物含量低的工厂、企业收费单价相对要低些,对宾馆,饭店的收费要高于工厂、企业的收费价格,对居居的收费价格要低于工厂、企业的收费价格。
  
  另外,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是政府的权力,政府可以将污水处理费支付给参与相关设施和运营的企业,但不能将收费权转让给任何性质的企业
  
  (三)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监管体制
  
  为了强化推进市场化的政策,建议将现有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综合成一项“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颁布。然后,在条件成熟后,进行相关立法或将市场化内容加入有关法律之中。
  
  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方面,理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体制;尽快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出台推进企业化、市场化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与技术规范等。此外,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尽快实现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加强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污水处理市场环境。针对地方政府实行市场化能力严重不足以及“多头管理”的混乱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明确的监管和服务体系。
  
  为防止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或造成二次污染,要将其作为排污企业,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与此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促进环保设施运营市场的形成。
  
  (四)扶植国内环保产业发展
  
  首先加大科学研究投入,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和环保产业的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组织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适合中国经济现状和发展水平的安全、可靠、高效、低能耗、低投资的工艺技术和配套设备,积极推行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国产化。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上岗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对环境投资项目的贷款利率、税收、还贷条件以及折旧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如对经营环境公共物品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还债,或者免征营业税;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改变按投资规模划分审批权限的做法,建立项目申报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回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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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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