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推动污水处理实行集约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设施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都可大大降低,是企业获得规模效益;允许企业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对于企业改制后的下岗人员除统一保护和扶持政策外,政府还应在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并通过培训,帮助他们在市政建设或环保产业领域重新就业。
(五)因地制宜选择适当模式
在城市污水处理领域,我国东部地区全面实行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初步具备,具体可以选择四种市场化模式:
(1)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企业化改制。在这方面,北京和上海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改制后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公私合营的股份制企业,在企业化改制中,可以借鉴深圳的经验。
(2)对已有设施,可以以托管运营的方式,交给改制后的企业或民营企业实行商业化运营,如深圳市龙田、沙田污水处理厂运营模式;也可以采用TOT模式,盘活国有资本,建设新设施。
(3)由政府新建的设施,应通过公开招标和租赁方式,实行市场化建设运作和设施运营。也可以通过TOT方式,回收建设投资,用于建设新项目。
(4)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采用BOT和PPP方式,建设新设施。在这一方面,东部部分城市已有较成功的案例可供示范。
与东部地区相比,由于收费政策不到位,或费率过低,以及市场化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原因,西部地区全面实行市场化的条件较差,但企业化改制可以先行,还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同时,若收费不足以吸引民营企业投资,政府可以使用财政补贴的办法,优先探索PPP模式,逐步实践TOT和BOT模式。就具体的市场化模式而言,东部的成功案例对西部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