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角度来说,植物净化污水过程主要有以下几步:首先是机械净化,建立污水汇集坑,通过沉淀将不可溶解的污染物剔除;其次是间歇性地注入,通过一个特殊的污水分配装置间歇性地将只含有可溶解污染物的污水从污水坑中平均注入植物净化池的土壤表面;再次是土壤过滤,在植物净化池中,污水通过1米深的土壤过滤层从上往下过滤。土壤过滤池最上面一层是10厘米厚的沙层,由直径1毫米至4毫米的沙砾组成,这部分不仅发挥平均渗透污水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防止落叶和垃圾的作用;最后是生态净化,在土壤过滤层中的植物和微生物分解污染物,净化后的洁净水可直接用于灌溉。近年来,在技术创新的推动下,一些奥地利公司开发生产出了用合成材料制造的用于隔离过滤池与土壤的专用板材,采用现代的焊接技术进行焊接。净化污水的植物种类也从单一的芦苇类植物,扩大到了生命力很强的灯心草、薹类植物。出于美化环境的考虑,许多企业也开始使用美丽的观赏植物作为材料,比如沼泽生鸢尾类植物。这些技术创新大大增强了植物净水技术的安全性和观赏性。
位于维也纳东北20公里到干森道夫市南部的盖特纳霍夫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从1982年到1988年,经过4年规划和2年建造,终于在这里建成了奥地利第一个生态居民区。这里的植物净水设施是社区综合节能环保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上百居民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设施由3个高中低三层设置的水池组成,中间一层采用渗透性较好的砂石材料铺填,种植大量芦苇,底部用锡箔板建成与土壤隔离的生态过滤池,最上面一层是污水汇集池,用于沉淀不可溶解物,同时还是沼气发电装置的组成部分。最下面一层是洁净水池,也是一个美丽的池塘,通过风车的动力使池塘的水保持流动,池塘内花草鱼虫俱有,成为居民区一景。同时,通过植物净水设施和水循环利用设施的结合,小区成功实现了节约饮用水。这里每人每天平均消耗饮用水只有52升,而奥地利平均水平为每人每天160升。
奥地利环保节能协会的调查表明,对于少于50人的居民区而言,植物净水装置要比一般的净水设备成本低。而对超过50人的居民区来说,虽然购置和安装的成本会增加,但通过较低的运营和维护成本也能达到节约的目的。在奥地利,植物净水装置的使用者都非常满意,特别是它的维护费用和运行成本很低。不过,奥地利政府在积极评价这项技术的同时,也提到目前仍存在的不足。首先,如果生态净水池面积很大,污水分配装置很难将污水平均分配到每一平方米的土层。其次,在生态净水池中首次种植的植物生长很慢,为了改善植物根部的供水情况促进生长,使用者往往蓄水,这可能导致植物腐烂。第三,如果冬天天气寒冷,净水效果也会打折扣。第四,与一般净水设施相比,植物净水设施的功效调控较为困难。这些都是植物净水技术需要继续改进的方面。
荷兰
征税收费
法律保障
□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孙 健
荷兰各界对水资源管理与污水处理极为重视,政府与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在水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科学观念,让洁净的水源始终与优良的环境共存。
荷兰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污水管理和控制的法律。1970年《地表水污染防治法》是荷兰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总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地表水体排放污染实行许可制度,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排污,并规定了违法、违规的处罚办法。1982年的《地下水法》规定了在国家监督下各省对地下水开采的主要责任,确定地下水开采的注册、许可、上诉及开采征税制度。1986年的《土壤保护法》规定对土壤恶化和地下水污染进行控制,要求制定各省的地下水质控制规划。1989年的《水管理法》规定,国家、省政府和水务局负责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和治理,每4年至8年要重新修订一次全国水管理政策文件,省政府和水务局也相应制定省级水管理措施。1992年的《水董事会法》明确了水董事会的组成、管理机制、权限以及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至此,荷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水务管理与治理的法律体系。
在荷兰,负责污水管理、治理和监督工作的最主要责任机构是水务局,它设立于荷兰的12个省,独立于各级政府机构而自成一体。此外,在荷兰12个省及部分市还分别设立了60多个水董会,直接代表社会民众、企业主和农场主的利益。水务局在体制上是属于国家化的非营利专业管理机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人员组成和运作程序有些类似大公司的董事会。水务局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委员会和水务行政长官三位一体组成。管理委员会一般在对水事务感兴趣的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和水管理专家中选举产生。根据荷兰《水务局法》规定,社会各界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民众、企业主和农场主等方面的代表则由民选直接进入管委会,工业、农业排污方参加当地商会的选举,通过竞争入选管理委员,该委员会中的各方代表席位数由省一级政府认定。行政委员会主要由水务管理专家、水质分析和环境保护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他们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由于水务局组成的代表性、专业性和具有的法律地位,使水务局在处理水务工作、治理污染等涉及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荷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是在对水资源从技术、社会、经济、环境和人类健康进行多部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水资源持续合理利用、保护、管理进行规划,建立起广泛的公众参与体制及合理的政策、法律、财政机制,充分利用水资源,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05年,荷兰全国用于水务管理的年财政预算总额约36亿欧元,几乎与荷兰政府每年投入到防洪减灾上的费用旗鼓相当。其中总额的60%用于包括污水处理在内的水质管理,10%用于行政开销,30%用于投资兴建和维修基础设施。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水务费和污染税是全国水务局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两项税收可以满足水务局90%的总预算,约为32€4亿欧元,其余差额将由荷兰政府和省市财政补齐。
荷兰水务费的征收科目主要包括地区的排水、水量保持、道路与水路的修建与维护税,这项税收由水务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向居民以及财产和土地的拥有者征收。税率依据财产或土地拥有者名下的价值数目多少而定,拥有越多财产或土地的人需要支付的水务费就会越多。这一税收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主和房产主,拥有企业资产和较多房产的人应缴付更多水务费。这种以资产和房产价值来确定征税比例的做法,被证明在荷兰非常有效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