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4-14 10:47:22 点击量:[397]
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06月08月 环函[2001]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