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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和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08 06:04:02   来源:   作者:未知   【 评论:0
 

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和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环监字[1998]第365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城建环保局):
    现将《-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和《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附件:  1、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2、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排污口  管理  办法  标准  通知



抄  报:国家环保总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我省两个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籼>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云环监字[1998]第092号文)要求进行。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整治方案切实可行。
  二、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和各类排污口(源、场)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
  三、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排污口按当年计划进行了规范化整治;按要求重点限期治理污染源和日废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100吨的工业企业在排污口安装了流量计,使用的流量计必须“三证”齐全(即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认定证和云南省环保局颁发的环保产品登记证);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四、对于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源、场)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
  五、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整治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丈件、资料}齐全,提交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云南省排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加强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加大依法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力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口管理,是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排污计量装置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源、场)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整治后的排污口必须符合污染物集中排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条  一切排污单位的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后,符合《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凡经验收不合格的排污单位,由地(州、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经规范化整治后的排污口安装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污计量装置、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等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排污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八条  排污口位置或污染物种类等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污口位置、污染物种类、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内容。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批、污染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技术要求,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排污单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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