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贮存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有关重型机械的运作,以有利于废物的集中和分类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规废物处置设施的转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应急及临时贮存、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及数量、时间(以下简称运行记录),并报有关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4、所有运行记录,应由当地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七、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有关力量和市场的作用;
从事废墟清理和废物管理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环保培训和纪律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灾后废墟清理和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八、有关资源
1. 环境保护部应急电话
(010)66556467,66556468,66556008
2.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网址:http://ncswm.mep.gov.cn(可查询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单位联系方式和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胡华龙(010)84633678
罗庆明(010)84652977
温雪峰(010)84634708
3.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高映新 (010)84915167
孙锦业(010)84917714
4.突发性污染事故中危险品档案库(中文)
http://www.ep.net.cn/msds/
5.国际化学品安全卡(中文)
http://www.brici.ac.cn/icsc
6.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 1648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规范(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