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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008-04-10 08:10:14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第二十一条 加 入

  本公约将无限期地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公约保存国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生 效

  (一)本公约自第1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90天后开始生效。

  (二)在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向公约保存国政府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起90天后对该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保 留

  (一)对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据本条或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提出特殊保留。

  (二)任何一国在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托保存的同时,可就下述具体事项提出保留。

  1.附录一、附录二或附录三中所列举的任何物种;

  2.附录三中所指的各物种的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

  (三)成员国在未撤销其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保留前,在对该保留物种,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进行贸易时,该国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

  第二十四条 废 约

  任何成员国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保存国政府废止本公约。废约自公约保存国政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 存 国

  (一)本公约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该政府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致本公约的签字国,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二)公约保存国政府应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销保留以及废止的文书签署交存情况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秘书处。

  (三)本公约生效后,公约保存国政府应立即将核证无误的文本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

  各全权代表受命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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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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