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议按照第3款所转交的修正案的缔约国会议应由执行局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请求召集。执行局应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同缔约国协商。
5.修正案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2/3多数通过。
6.通过的修正案应于2/3缔约国向保存机关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4个月第1天对接受的缔约国生效。对在2/3的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后交存接受书的缔约国,修正案应于其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4个月第1天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以于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5年后以书面通知保存机关退出本公约。退出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退出通知之日后4个月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机关应尽快将以下事项通知签署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A.公约的签署;
B.公约批准书的交存;
C.公约加入书的交存;
D.公约的生效日期;
E.退出公约的通知。
2.一俟本公约开始生效,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将本公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资证明。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正本1份,以英文、法文、德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保存于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将核证无误副本分送所有的缔约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