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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气象组织公约

2008-04-10 08:10:23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第一章 设 立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五章 本组织官员及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六章 世界气象大会

  第七章 执行委员会

  第八章 区域协会

  第九章 技术委员会

  第十章 秘 书 处

  第十一章 财 务

  第十二章 与联合国的关系

  第十三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十四章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五章 修 正

  第十六章 解释和争端

  第十七章 退 出

  第十八章 中止会员资格

  第十九章 批准及加入

  第二十章 生 效

  为了协调、统一和改进世界气象活动及有关活动,鼓励各国间有效地交流气象和有关的情报,用以协助人类各种活动,缔约国同意本公约下列条款:

  第一章 设 立

  第一条

  兹设立世界气象组织(以下称“本组织”)。

  第二章 宗 旨

  第二条

  本组织宗旨是:

  1.促进设置站网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进行气象、水文以及与气象有关的地球物理观测,促进设置和维持各种中心以提供气象和与气象有关的服务;

  2.促进建立和维持气象及有关情报快速交换系统;

  3.促进气象及有关观测的标准化,确保以统一的规格出版观测和统计资料;

  4.推进气象学应用于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

  5.促进水文学业务工作活动,增进气象部门与水文部门间密切合作;

  6.鼓励气象及有关领域内的研究和培训,帮助协调研究和培训中的国际性问题。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 员

  凡符合本公约下列规定者,可成为本组织会员:

  1.凡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在本公约上签字并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准本公约的国家,或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凡设有气象机构并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的联合国成员;

  3.完全负责本国国际关系并设有气象机构的国家,但非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国家,又不是联合国成员,向本组织秘书处申请入会并经本条1、2、3款规定的三分之二会员同意,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入本公约者;

  4.凡设有气象机构并列入本公约附件二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1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一国或数国代为援用本公约者,但这些国家须是附件一所列的出席1947年9月22日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气象组织局长大会的国家;

  5.凡设有气象机构而未列入附件二,也不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领地或领地群,按第三十四条2款规定,由负责其国际关系的国家代为援用本公约,并经本条1、2、3款规定之三分之二会员同意者;

  6.设有气象机构并受联合国管理的托管地或托管地群,由联合国按本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援用本公约。

  入会申请均须说明根据本条何款申请会员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四条

  1.本组织组成为:

  (1)世界气象大会(以下称“大会”);

  (2)执行委员会;

  (3)区域气象协会(以下称“区协”);

  (4)技术委员会;

  (5)秘书处。

  2.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分别兼任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五条

  本组织活动及事务指导均由本组织会员决定。

  1.通常由大会的届会作出决定。

  2.但是,在大会休会期间,除本公约规定那些留待大会处理的事项外,如需采取紧急行动时,可由会员以通信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此种表决须在秘书长收到多数会员的要求,或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举行。

  按本公约第十一、十二条及总规则(下称“总则”)规定进行此种表决。

  第五章 本组织官员及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1.为本公约之宗旨,只有会员按总则规定委任为其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者,方有资格被选为本组织主席、副主席、区协主席或按本公约第十三条3款(2)项规定,被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2.本组织官员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须作为本组织代表而不得作为某会员的代表。

  第六章 世界气象大会

  第七条 组 成

  1.大会是会员代表的总集会。因此,它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须指派其代表团中一人为首席代表。此人应是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

  3.为获得尽可能广泛的技术代表性,按总则规定,主席可以邀请气象局局长或水文气象局局长或其他人员出席大会并参加讨论。

  第八条 职 能

  除本公约规定的职能外,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总政策以实现第二条规定的本组织宗旨;

  2.就本组织宗旨范围内事项,向会员提出建议;

  3.向本组织所属机构提交公约规定的并属该机构执行的各种事项;

  4.制定本组织各机构的程序条例,特别是本组织的总则、技术规范、财务条例、人事条例;

  5.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此采取适当的行动;

  6.按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区域协会,确定其地理界限,协调其活动,审议其建议;

  7.按第十九条规定,设立技术委员会,确定其职责、协调其活动、审议其建议;

  8.设立大会认为必要的机构;

  9.确定本组织秘书处的地点;

  10.选举本组织主席、副主席以及除区协主席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大会亦可对与本组织有关的事项采取适当行动。

  第九条 大会决定的执行

  1.会员须尽力贯彻大会的决定。

  2.会员如无力实施大会通过的技术决议中某些要求时,它须通知秘书长,说明其不能实施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并陈述其理由。

  第十条 届 会

  1.通常尽可能四年召开一次大会,其地点和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2.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特别大会。

  3.秘书长收到本组织三分之一会员提出召开特别大会的要求,须进行通信投票。如有简单多数会员答复同意,即可召开特别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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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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