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应规定适当的权利分配办法,并按议定书第八条所述列入附件。一般来讲,各方通常在其本国享有此发明的权利,而在第三国的权利双方则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商定。
4.作出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应把此种发明及所选取专利或其他保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为另一方确定在此发明中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文件。通知方可要求另一方推迟发表或公布此类情报,但是这一限制不得超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三、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同意的实体,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由该方及其执行部门所产生的著作,均可在其本国和第三国获得版权保护,而非产生著作的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则应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以便翻译、复制、出版和发行这些著作。
四、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每方应负责向其本国国民偿付需要付出的奖金或报酬。
五、对在执行本附件时产生的其它问题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六、本附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执行本议定书期间有效。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代表 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代表
刘广运 麦克劳林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