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缔约国第二次会议主席应确保执行委员会设立一个“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临时多边基金”,于1991年1月1日起生效,并拟订该基金的财务条例和细则。
6.缔约国特此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以便制定具体的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包括资源的支配),并监测其执行,以期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设置3年。在3年期结束前,缔约国会议应审查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及协助下,履行缔约国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并由缔约国会议认可。
7.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摊款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款。其他缔约国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和缔约国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国决定的准则,可视为多边基金的捐款,至多达20%,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与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提供额外资金;
(c)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8.缔约国应决定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并确定个别缔约国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
9.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国同意下拨付。
10.本决定下的缔约国各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2/3多数票通过,但须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两者之中都至少取得多数票。
11.本决定内所规定的财务机制不妨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12.本决定提到的金额都指美元数额。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还在第II/8A号决定中决定通过载于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附件五内的基金秘书处临时预算,并请缔约国执行委员会根据实施该预算所取得的经验向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提出一份订正预算。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8B号决定中又决定接受加拿大的下列提议:
(a)加拿大愿作为过渡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的东道国;
(b)资助发展中国家参与这些会议;
(c)承担这些会议的行政费用。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9号决定中就财务机制决定请缔约国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查缔约国第II/8号决定通过的指示性增加费用类别清单,并在考虑到执行委员会所获经验的情况下,编制经缔约国第二次会议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十条第1款所要求的一份指示性增加费用类别清单。依此编制的清单应提交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
2.按第一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办法。
3.这个多边基金应:
(a)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国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b)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确定其合作需要;
(ii)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按第九条规定分发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国;
(iv)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提供多边基金秘书处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多边基金应在缔约国权力下运作,缔约国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缔约国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国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国会议认可。
6.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摊款比额表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国捐款应予以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国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国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提供额外资金;
(c)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7.缔约国应决定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并确定个别缔约国对该预算的捐款百分数。
8.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国同意下拨付。
9.在本条下的缔约国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然未能成达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10.本条所规定的财务机制不妨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①①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22号决定中就多边基金执行委员会决定:
(a)通过基金秘书处1991年订正预算;
(b)赞同载于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报告附件六的议事规则〔参见手册附录十二〕;
(c)通过包括在基金秘书处三年预算内的1992年预算;
(d)赞同关于在1991至1993三年期间内将临时多边基金总额增加0.4亿美元至2亿美元的提案;
(e)通过载于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报告附件十的订正捐款比额表;
(f)赞同推选墨西哥作为执行委员会第二年度主席,美国作为副主席。 第十A条 技 术 转 让
每一缔约国应配合财务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
(a)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