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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008-04-10 08:10:00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b)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缔约国会议

  1.缔约国应定期召开会议。秘书处至迟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年内召开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如在这个期间适逢召开公约缔约国会议,则与其衔接举行。

  2.其后的缔约国常会,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应与公约缔约国会议衔接举行。缔约国的非常会议,应在一次缔约国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者应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书面请求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送各缔约国后6个月内至少获1/3缔约国支持该项请求。①①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5月2日至5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它是与于1989年4月26日至28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相衔接召开的;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于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举行。根据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20号决定,缔约国第三次会议于1991年6月19日至21日与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同一地点(内罗毕)衔接召开;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8号决定中决定于1992年9月或10月在丹麦召开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会议。

  3.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

  (a)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会议的议事规则;②②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号决定中决定通过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参见手册附录十二〕。

  (b)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第十三条第2款所指的财务细则;

  (c)设置第六条规定的专家组并确立其任务规定;

  (d)审议并通过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e)开始依据第十条第3款制定工作计划。

  4.缔约国会议的职责是:

  (a)审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b)决定第二条③第9款所指的调整或减少;③第二、二A和二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c)按照第二条④第10款决定应否对任何附件物质清单作出任何添加、增入或删除并决定有关的控制措施;④第二、二A和二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1号决定中决定根据议定书第二条第4和9款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调整和削减,办法载于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附件一。

  (d)必要时为第七条和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汇报制定准则或程序;

  (e)审查按照第十条第2款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

  (f)审查秘书处依据第十二条(c)项规定编制的报告;

  (g)按照第六条,评估〔第二条所规定的〕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h)视需要审议并通过有关修正本议定书或其附件的提案或有关新附件的提案;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5号决定中决定成立一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除其他外,拟订所需的议定书修正提案草案。此类提案将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9条分发各缔约国。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2号决定中决定按照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九条第4款规定的程序,通过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附件二所载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9号决定中决定通过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报告附件五所载的按照修正的蒙特和尔议定书汇报数据的订正格式(手册附件D)。

  (i)审议并通过用于执行本议定书的预算;②②参见第十三条下所做出的决定。

  (j)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均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与保护臭氧层有关领域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则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国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秘 书 处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秘书处应:

  (a)为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b)收取依据第七条提供的数据,并在缔约国请求时提供此种数据;

  (c)根据按照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收到的资料,定期编制报告并向缔约国分发;

  (d)通知缔约国依据第十条所收到的任何技术援助请求,以便利提供此种援助;

  (e)鼓励非缔约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并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行事;

  (f)酌情向此种非缔约国观察员提供以上(c)和(d)项所指的资料和请求;

  (g)履行缔约国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而可能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财 务 规 定

  1.实施本议定书所需的经费,包括与本议定书有关的秘书处业务经费,应全部由缔约国的缴款支付。

  2.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本议定书业务的财务细则。①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关于财务安排的第I/14号决定中决定:

  A.(a)依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和根据联合国环境方案基金业务一般管理程序设立一个联合国信托基金;

  (b)议定书信托基金应由环境署执行主任管理,提供缔约国核准的经费开支,并接受议定书缔约国的缴款;

  (c)为此目的,会议请执行主任取得联合国秘书长和环境规划理事会必需的同意;

  (d)通过缔约国第一次会议报告附件二所载的信托基金的职权范围;

  (e)缔约国的缴款应根据缔约国第一次会议报告附件三的公式算出的数额以自愿缴款方式提供;

  (f)会议吁请所有缔约国在有关期间之前预先向信托基金缴付款项;

  (g)核准1990-1991年两年期的预算总额为1,580,000美元。

  B.鼓励非缔约国和非缴款缔约国向信托基金提供自愿缴款。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关于预算的第II/17号决定中决定通过两年期滚转预算制度,批准1990年订正预算总额为3,400,000美元,1991年的订正预算总额为2,423,000美元,以及1992年的预算总额为2,225,000美元。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关于预算和财务事项的第III/21号决定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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