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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2008-04-10 08:10:00   来源:相关单位   作者:佚名   【 评论:0

  (a)请秘书处尽快向各缔约国提交蒙特利尔议定书信托基金1990财政年度支出的经核实审计的帐目;

  (b)请秘书处向各缔约国提交临时臭氧秘书处1989年经核实审计的帐目;

  (c)请秘书处在缔约国定期会议召开前提交以后年份的经核实审计的帐目;

  (d)强调因主席团的建议而发生的支出只应从缔约国为该年份通过的预算中或由为这些支出所作的其他额外捐款中支付;

  (e)强调必须避免追加有关年份的已通过的预算;

  (f)敦促所有缔约国迅速缴纳它们应缴的缴款,并按照作为附件二附于缔约国第三次会议报告的职权范围和公式迅速和全部地缴纳它们今后的缴款;

  (g)通过1992年最后预算2,278,645美元,1993年最后预算2,398,990美元;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

  除本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外,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十五条 签 字

  本议定书应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华、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②②见本手册附录五,其中载列到1991年9月为止已经签署、核准和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名单。

  第十六条 生 效

  1.本议定书应于1989年1月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质1986年估计全球消费量2/3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11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文书,同时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的各项规定亦已履行。如果这些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议定书应于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的第90天生效。①①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III/1(b)号决定中注意到迄今只有两国已批准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鉴于须有20份批准、核准或接受文书,该项修正方可于1992年1月1日生效,敦促所有国家批准该项修正。

  2.为第1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应不算作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于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的第90天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第十七条 公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国

  在不违背第五条的规定之下,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立即履行在这个日期对本议定书生效之日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的第二条②以及第二A至二E条和第四条下规定的全部义务。②第二、第二A和第二B条系按照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第十八条 保 留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十九条 退 出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十九条有关退出的规定应予适用,唯一例外是第五条第1款所称的缔约国。任何此种缔约国,须在承担第二条③第1至4款所载义务的4年后,经向存放机构提出书面通知,才能退出本议定书。任何此种退出的生效日期,应为存放机构接到退出通知后满1年,或为退出通知上订明的更后日期。〕③第二A和第二B条系按照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第十九条 退 出

  任何缔约国,可在履行第二A条第1款所载义务满4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存放机构提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存放机构接到退出通知起1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后日期生效。①①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6号决定中同意第十九条内“可在履行……义务满4年后”一语意指缔约国承担义务开始生效后满4年。

  第二十条 作 准 文 本

  本议定书原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

  附件A

  控制物质

  类别 物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Cl3 (CFC-11)1.0

  CF2Cl2 (CFC-12) 1.0

  C2F3Cl3 (CFC-113) 0.8

  C2F4Cl2 (CFC-114) 1.0

  C2F5Cl (CFC-115) 0.6

  附件B

  控制物质

  类别 物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3Cl (CFC-13) 1.0

  C2FCl5 (CFC-111) 1.0

  C2F2Cl4 (CFC-112) 1.0

  C3FCl7 (CFC-211) 1.0

  C3F2Cl6 (CFC-212) 1.0

  C3F3Cl5 (CFC-213) 1.0

  C3F4Cl4 (CFC-214) 1.0

  C3F5Cl3 (CFC-215) 1.0

  C3F6Cl2 (CFC-216) 1.0

  C3F7Cl (CFC-217) 1.0

  第二类

  CCl4 四氯化碳 1.1

  第三类

  C2H3Cl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

  过渡性物质

  类别 物质

  第一类

  CHFCl2 (HCFC-21)

  CHF2Cl (HCFC-22)

  CH2FCl (HCFC-31)

  C2HFCl4 (HCFC-121)

  C2HF2Cl3 (HCFC-122)

  C2HF3Cl2 (HCFC-123)

  C2HF4Cl (HCFC-124)

  C2H2FCl2 (HCFC-131)

  C2H2FCl2 (HCFC-132)

  C2H2F3Cl (HCFC-133)

  C2H3FCl2 (HCFC-141)

  C2H3F2Cl (HCFC-142)

  C2H4FCl (HCFC-151)

  C3HFCl6 (HCFC-221)

  C3HFCl6 (HCFC-222)

  C3HF3Cl4 (HCFC-223)

  C3HF4Cl3 (HCFC-224)

  C3HF5Cl2 (HCFC-225)

  C3HF6Cl (HCFC-226)

  C3H2FCl5 (HCFC-231)

  C3H2F2Cl4 (HCFC-232)

  C3F2F2Cl3 (HCFC-233)

  C3H2F4Cl2 (HCFC-234)

  C3H2F5Cl (HCFC-235)

  C3H3FCl4 (HCFC-241)

  C3H3F2Cl3 (HCFC-242)

  C3H3F3Cl3 (HCFC-243)

  C3H3F4Cl (HCFC-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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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and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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