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其中应包括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
(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①及第二A至二E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②①第二、二A和二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中通过的调整。
②参见本手册附录一所载出席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的各国政府和欧共体于1989年5月2日通过的《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赫尔辛基声明》。
并请参见本手册附录二中所载出席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的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联邦德国、列支敦士登、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典和瑞士的伦敦声明。
还请参见本手册附录三中所载出席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的各国政府和欧共体的决议;还请参见附录四中所载瑞典、芬兰、挪威、瑞士、奥地利、德国和丹麦政府代表团团长的宣言。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a)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条;
(b)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条;
(c)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 氯 化 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①,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I/12C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二和第五条中“国内基本需要”一语的下列阐述:
议定书第二和第五条中所指的“国内基本需要”应理解为并不允许为供应其他国家的目的而扩大生产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 龙①①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有关哈龙的第II/3号决定中决定设立一个特设专家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并就哈龙替代品的有无、需要确定哈龙必要用途、执行的方法、并在存在该需要时指明这类用途等事项,向1992年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作出建议。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