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第二D条 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第二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3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3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5.缔约国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第三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二条①、第二A至二E条和第五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或附件B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①第2、2A和2B条,根据1990年6月29日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II/1号决定通过的调整。
(a)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或附件B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任何出口缔约国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国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四条 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①①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III/16号决定中决定鼓励各缔约国将议定书第4条的执行情况告知秘书处。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